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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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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30 11:23:4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65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全年共对14个首次申请考核的口岸、17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的口岸(见附件1)进行了考核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4-01-26 生效日期 2024-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全年共对14个首次申请考核的口岸、17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的口岸(见附件1)进行了考核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3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考核口岸名单.xls

   2.《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口岸名单(2023年度).xls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划 纲要 评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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