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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发布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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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4 14:54: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为规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指引》)。于2024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指引》)。于2024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裁量指引》共七条,对处罚裁量行使原则、处罚裁量构成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情节进行了阐述。

《裁量指引》说明了处罚裁量行使原则。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合法原则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等原则。并阐述了处罚裁量构成情节。指导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是否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主观故意;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数额;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有无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变质,是否存在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可能;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后果;其他裁量因素。

另外,《裁量指引》还明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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