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委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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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浙卫发〔2023〕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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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1-10 | 生效日期 | 2024-01-10 |
有效性状态 |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委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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