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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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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6 11:53:27  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委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卫发〔2023〕40号
发布日期 2024-01-10 生效日期 2024-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委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28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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