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质安发〔2024〕1 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质安发〔2024〕1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8 10:04:42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浏览次数:1827
核心提示:为贯彻部党组关于农业生产“三品一标”部署,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关于“增加名特优新农产品供给”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研究制定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使用管理规范》,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发〔2024〕1 号
发布日期 2024-01-05 生效日期 2024-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规范规程
备注  

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试验站):

为贯彻部党组关于农业生产“三品一标”部署,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关于“增加名特优新农产品供给”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安中心)研究制定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使用管理规范》,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

请目前已经部农安中心确认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试验站(以下简称评价鉴定机构,具体名录可于部农安中心官网查询)对照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确认公布的评价鉴定机构,无论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均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更新填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申请表》,并将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部农安中心优质农产品发展处(caqsmtyx@163.com),部农安中心确认后将在官网对外公布,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价鉴定机构资格。

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机构规范》)印发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获确认的各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如有不符合《机构规范》要求情形的,须抓紧整改,积极开展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1年过渡期后,部农安中心将严格对照《机构规范》中资格条件和退出机制相关要求,对不再符合要求的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予以公告退出。

二、关于《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应严格按照《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标识规范》)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以下简称《使用手册》)要求,在其获证产品包装设计及宣传广告、商业活动中规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如遇《标识规范》和《使用手册》未作出明确要求情形,须另行报部农安中心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在本通知印发前制作的宣传广告材料和包装用品,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获证主体应当及时报备相关情况。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公共标识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之前将全国名特优新公共标识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在《机构规范》和《标识规范》等制度执行中,对于需要细化落实的重要问题,应当按程序报部农安中心优质农产品发展处 。

联系人:谢璇、秦梓轩;联系电话:010-59198522、8521。

附件:1.《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

2.《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4年1月2日

附件:

   附件1: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pdf

   附件2: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