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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黔农发〔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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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07 04:23:04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配套制定《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23〕43号
发布日期 2023-12-06 生效日期 2023-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8-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部分废止依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 “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贵州省 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贵州省农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2024年版)》的公告
废止依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公告 (第124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配套制定《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及配套制定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pdf

   附件2-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pdf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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