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委属执法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对畜牧、动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畜牧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种子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