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8月8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65号),为做好我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制定实施办法,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省厅结合《办法》和厅内设处室职责,制定了《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省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部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大学习宣传,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制度依据。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培训,熟练掌握系统操作。通过广泛宣传,做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知尽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备,确保有人管,有人组织落实。
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已录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原申请列入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符合新《办法》列入范围和条件的,重新录入,时间按照原申请列入日期计算。
附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