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食品级农产品质量,青海省发布《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条例》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支持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态畜牧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引导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大科技研发和支持力度,支持制定食品行业地方标准,开发冷鲜肉、优质乳制品、高原水产、食用菌等特色产品,加大高原特色中藏药材产品优化抚育,提高特色优势农畜产品的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药食同源标准研究,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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