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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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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1 04:04: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41
核心提示: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产品包装粘贴检疫检验合格标志是畜禽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为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检验证章标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施家禽产品检疫标志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医函〔2014〕3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139号
发布日期 2023-09-06 生效日期 2023-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畜禽屠宰企业:

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产品包装粘贴检疫检验合格标志是畜禽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为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检验证章标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施家禽产品检疫标志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医函〔2014〕3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疫检验合格生猪产品证章标志的使用。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官方兽医应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胴体应加盖检疫验讫印章,也可使用激光灼刻印章。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实施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企业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胴体应加盖检验验讫印章,也可使用激光灼刻印章。检验结果为种公猪、晚阉猪的,应在胴体加盖“种猪”或“晚阉猪”印章,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晚阉猪”。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印油为蓝色且原料必须符合食品级标准。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需要包装的,应在包装上粘贴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二、关于检疫检验合格牛羊产品证章标志的使用。按照《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官方兽医应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按照《GB 18393-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或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企业标准实施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屠宰企业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需要包装的,应在包装上粘贴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三、关于检疫检验合格家禽产品证章标志的使用。按照《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官方兽医应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无包装的家禽胴体应加施专用脚环式检疫标志。目前,国家未发布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家禽屠宰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或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企业标准,并遵照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屠宰企业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禽产品需要包装的,应在包装上粘贴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四、关于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印章的使用。官方兽医、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根据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不同处理方式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胴体加施“非食用”“化制”“销毁”“复制”“高温”等印章,印章印油为红色且原料必须符合食品级标准。

五、加强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章标志的使用管理。畜禽产品检验证章管理按照桂农厅规〔2023〕4号文件要求管理。检疫标志可由官方兽医负责保管,根据屠宰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数量,实时向屠宰企业核定发放检疫标志,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企业人员加施检疫标志。动物产品检疫是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经费应当依法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检疫标志加施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将检疫标志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动物检疫许可合法、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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