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30日。
本次修改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条例(修订草案)》监管范围,填补了我区小规模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空白。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网络经营的相关内容,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满足了网络销售与购买的客观需要。
《条例(修订草案)》聚焦“四个最严”要求,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服务职能,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登记备案的时限,并规定实施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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