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和完善,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照上位法,原《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存在结合性不强、要求不一致等问题,为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社会关注和民意需要,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完成,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修订后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有关主体职责。规定农产品的概念和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规定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为界,分别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承担自律管理职责。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户均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定农产品收购者、批发市场、食品生产者、电商销售平台的职责。
(二)对产地、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过程质量内控制度、农业生产记录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监督予以细化,规范农产品生产环节。通过售前检测,开具、索要、收取、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规范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转基因农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等措施,规范销售环节。
(三)对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对监督抽查制度、监督抽查检测结果的处理、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督管理、责任约谈、信用体系建设及社会监督等作出规定。
此外,《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