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两节”期间“两个安全”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两节”期间“两个安全”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8 03:26:50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2023年中秋、国庆节日(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防范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营造安全、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两个安全”工作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9-27 生效日期 2023-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中秋、国庆节日(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防范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营造安全、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两个安全”工作明确如下。

一、突出重点,全面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抽检。节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养殖场(户)及屠宰场(点),特别是小散户和育肥场户普遍开展一次“瘦肉精”监督抽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节日期间畜产品上市安全。同时,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用药指导,广泛宣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危害性,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用药。对风险监测和日常检查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地要及时跟进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严格追溯、严肃惩处,从源头上确保畜产品上市安全。

二是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开具、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公告》要求,压实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节日期间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销售的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鼓励并指导帮助小农户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切实保障畜产品带证上市,确保百姓放心消费。

三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节日期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屠宰企业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线索收集等方式,对辖区内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业秩序。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代宰管理,签订委托屠宰合同,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防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二、多措并举,狠抓畜牧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一是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导涉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保障安全投入;指导企业开展节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二是聚焦安全生产多发、易发环节开展指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有限空间作业、消防应急专项安全检查、燃气安全和醇基燃料专项检查等方向,研究部署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一次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明查暗访,采取“领导+干部+专家”的指导服务模式,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准靶心,切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强化应急值守。“两节”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办要求,省局将对全省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在线值班调度,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要组成若干个安全工作检查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下沉一线,对所辖区域涉牧企业进行重点摸排,重点突出燃气安全和有限空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零报告和无安全隐患。

三、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两个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紧紧围绕“瘦肉精”“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法屠宰”“非法调运”“违规生产”“危化品”管理使用、有限空间作业等“两个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突出问题整治,严肃纪律问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两个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全力保障“两节”期间畜产品消费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请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于10月15日前将“两节”期间“两个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赵锐,联系电话:0431-88906783

邮箱:xmjwx111@163.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