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2 10:22:16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76
核心提示: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外包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扭转当前外包作业事故易发多发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9-21 生效日期 2023-09-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外包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扭转当前外包作业事故易发多发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发包单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发包单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列入项目概算,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不得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

三、发包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发包单位必须对多个承包单位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五、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六、发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七、发包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安全风险较大、存在危险作业、需要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八、发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开展考核奖惩。

九、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

十、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十一、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作业,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十二、承包单位必须在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动火、爆破、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三、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交底,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及交底。

十四、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或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并接受发包单位的现场监督。

十五、承包单位必须在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六、承包单位必须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十七、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