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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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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5 11:58:14  来源: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生效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6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地区: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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