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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北京市拟修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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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7 05:36:3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70
核心提示:为规范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起草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0月7日。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起草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0月7日。

《细则》分为六章(共一百二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细分类增加。在原来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职工食堂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增加了托育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食堂等分类。这也是按照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到更加严格、更加有针对性地管理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效果。

(2)新增简单制售、美食城、食品经营管理、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第78号令)中,对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新增了简单制售、食品经营管理和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分类。为此,需增加这些项目的现场核查要求。《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里,将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增加了美食城,也要据此增加相应的现场核查要求。具体内容见《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第六节、第七节和第五章。

(3)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纳入许可审查细则。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于2022年2月实施。北京市也先后出台了3个地方标准,分别是《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DB11/T 1789)、《中央厨房布局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1968)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布局设置与加工配送管理规范》(DB11/T 1923)。上述国标和地标都餐饮服务单位的场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审查细则应按照国标与地标的内容对现场核查进行规定。

(4)简化部分经营项目的现场核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的第六节对于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制售项目的,可按照简单制售的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审查要求。如申请冷食类食品简单制售的,无需制作专间,只要有专用操作场所即可。

(5)强化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餐用具清洗消毒的要求。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不理想,存在抽检不合格问题。为严格管理,确保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食堂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应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保证餐用具光洁涩干无异味。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用具应采用物理消毒方式(因材质无法采用的除外)进行再次消毒。

(6)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原料清洗水池的数量。《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有初加工过程的,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或植物性食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和容量与加工食品的规模相适应。因为有些规模很小的餐饮单位或者民宿户,经营项目简单,食品安全风险较低,做不到植物性食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三类食品截然分开。故《征求意见稿》结合具体业态进行精细化分,对于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严格要求三类食品的清洗水池彻底分开,对其他很小规模的餐饮单位,只需区分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清洗水池即可。

(7)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细分类。随着经营形式的多元化,无论是食品销售经营者还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均可通过网络来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食品制售活动,网络经营和自动售卖是食品经营者可以任意选择的经营方式,因此我们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原有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减少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和网络食品销售商。

(8)调整散装食品、散装熟食审查要求。考虑到部分散装食品为带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未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因此将原有销售散装食品均需设立洗手消毒设备设施的要求调整为对销售裸装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要求。将散装熟食范围进行了限定,特指肉类制品,删除了散装熟食需要设立操作间的要求。原有散装食品(含熟食)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行为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应许可标准申请散装熟食或者简单制售项目,并制定了对应的许可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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