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并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3〕44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并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3〕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5 05:14:01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66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标准实施,持续提升标准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推荐工作。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以下简称统计分析点,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标委发〔2023〕44号
发布日期 2023-08-25 生效日期 2023-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省(市)市场监管局(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标准实施,持续提升标准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推荐工作。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以下简称统计分析点,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计分析点要按照国家标准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统计分析点实施方案,经推荐单位审核确认后,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业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xd.sacinfo.org.cn/qbstat)上报。原则上,各统计分析点所负责统计分析的业务领域和标准数量不作调整。

二、各统计分析点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指南(第一版)》(见附件2),对所负责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重点标准的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信息,且每三年要对所负责的标准开展一轮统计分析。各统计分析点要创新统计分析方法,不断提升数据全面性、准确性,增强结果有效性,提高服务针对性,为强化标准实施、更新升级标准提供支撑。

三、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全过程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  允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

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65007855

邮箱:fuyun@samr.gov.cn,yezq@ncse.ac.cn

附件:1. 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指南(第一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国标委发〔2023〕44号-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747)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