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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公告 2023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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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8 09:19:34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706
核心提示: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3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3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8号)、《202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公告 2023年 第5号
发布日期 2023-08-17 生效日期 2023-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3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3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8号)、《202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3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3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3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相关商品申请表见附件1、2、3。

四、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申请企业于9月1日—15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于9月18日前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1日—15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8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转报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还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   1.2023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xls

   2.2023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doc

   3.202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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