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相关规定,省政府以2020年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20年清理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两年来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38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清理。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废止。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过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宣布失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81件)
2.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3.予以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4.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