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条例》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草案指出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为: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三小一摊等都指明详细规定。(详见草案)
相关链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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