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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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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2 08:54:1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083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有关中国从波兰进口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牛肉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
发布日期 2023-07-10 生效日期 2023-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有关中国从波兰进口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牛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波兰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冷冻可食用去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颊部肌肉、头部肌肉、横膈肌、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牛副产品不允许输华。必须剔除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波兰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波兰和欧盟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输华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波兰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下属的兽医检验总局(以下简称“波方”)确认境内没有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小反刍兽疫和蓝舌病。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要求实施对牛的牛海绵状脑病(BSE)监测及国家饲料禁令,“特定风险物质”控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实施相应风险控制,获WOAH认可为BSE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波兰境内,具有唯一身份标识,通过官方的有效追溯系统,可追溯到屠宰牛的出生和来源农场。

2.来自于无任何疯牛病风险的农场且不是疯牛病可疑或确诊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来自于已知的疯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个月内,在同一个农场出生的同群牛和饲料同群牛。

3.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白血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裂谷热和巴氏杆菌病,过去24个月内未发生牛无浆体病、牛巴贝斯虫病和旋毛虫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波兰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疫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6.过去24月内未接种过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苗。

7.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或)波兰禁止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8.从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

9.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其他种类动物;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及其他动物。

10.屠宰时小于 30月龄。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2)来源于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农场,依照中国和波兰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3)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所有年龄牛的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组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牛肉;

(4)牛的胴体在屠宰后和去骨前,在2℃以上温度条件下至少预冷和熟化24小时。熟化后的胴体背最长肌中央的pH 值在6.0以下;

(5)生产输华牛肉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2.执行波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波兰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波兰和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不得与其他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来自其他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6.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开展疫情防控,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在贮存牛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贮存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输华牛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波兰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内容。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波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波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波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波兰及欧盟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波兰文标明产地国家、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波兰文标明产地国家、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波兰和欧盟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输华牛肉装入集装箱后,在波兰官方的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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