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婴配注册新规: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婴配注册新规: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1 03:00: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54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版本(第80号令),并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是继2016年版《办法》的重大修订,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强调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修订还加强了配方注册的严格性,优化了营商环境,调整了不予注册的情形,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内容。该法规还对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新的调整和要求。最后,该法规也对违法处置内容做出了调整。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版本,并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是继2016年版《办法》的重大修订,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强调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修订还加强了配方注册的严格性,优化了营商环境,调整了不予注册的情形,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内容。该法规还对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新的调整和要求。最后,该法规也对违法处置内容做出了调整。

其中,新《办法》对标签与说明书相关规定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两点:

(一)、严格了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原《办法》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修订后《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二)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 “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 “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