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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配注册新规: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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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1 15:00: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37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版本(第80号令),并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是继2016年版《办法》的重大修订,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强调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修订还加强了配方注册的严格性,优化了营商环境,调整了不予注册的情形,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内容。该法规还对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新的调整和要求。最后,该法规也对违法处置内容做出了调整。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版本,并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是继2016年版《办法》的重大修订,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强调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修订还加强了配方注册的严格性,优化了营商环境,调整了不予注册的情形,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内容。该法规还对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新的调整和要求。最后,该法规也对违法处置内容做出了调整。

其中,新《办法》对标签与说明书相关规定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两点:

(一)、严格了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原《办法》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修订后《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二)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 “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 “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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