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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长市监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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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1 10:07:59  来源: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1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优化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度,市局决定按属地管辖原则下放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并明确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长市监发〔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07-01 生效日期 2023-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6-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经开区、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优化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度,市局决定按属地管辖原则下放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并明确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范围

(一)市属以上国有投资、国有控股及其子公司;

(二)长沙市企业改制管理部门批复改制设立的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企业;

(五)长沙市辖区范围内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

(六)上级机关授权和市局认定有必要由市局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湖南湘江新区、经开区、区县(市)局注册登记范围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二)负责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注册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登记权限,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三)依据上级机关的授权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湖南湘江新区、经开区、区县(市)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下放企业的承接工作。市局建立私营企业下放引导机制,实行单一下放的方式,接收机关要明确专人做好登记档案的衔接,指导办理变更及营业执照换发。

(二)切实做好接收企业的服务工作。接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下放企业的落地登记,要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就近办”。

(三)全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登记,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着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助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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