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1.在河北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取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4.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
5.登记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注销登记证。
6.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应重新发放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不得继续使用原食品小作坊登记号。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