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河北省提升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 《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河北省提升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 《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0 10:19: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61
核心提示:为规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为规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1.在河北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取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4.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

5.登记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注销登记证。

6.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应重新发放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不得继续使用原食品小作坊登记号。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小作坊 登记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1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