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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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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4 09:33:3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917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发布日期 2023-06-12 生效日期 2023-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葵花籽粕(饼)〔sunflower seed meal (cake)〕、红花籽粕(饼)〔safflower seed meal(cake)〕、大豆粕(饼)〔soybean meal (cake)〕、亚麻籽粕(饼)〔flaxseed meal (cake)〕(以下统称粕/饼),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的葵花籽、红花籽、大豆、亚麻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粕/饼应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粕/饼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一)葵花籽粕(饼)

1.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花斑皮蠹 Trogoderma variabile

3.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

4.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

5.具节山羊草 Aegilops cylindrica

6.豚草(属) Ambrosia spp.

7.列当属 Orobanche spp.

8.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二)红花籽粕(饼)

1.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花斑皮蠹 Trogoderma variabile

3.箭斑圆皮蠹 Anthrenus picturatus

(三)大豆粕(饼)

1.黑斑皮蠹 Trogoderma glabrum

2.花斑皮蠹 Trogoderma variabile

3.豚草(属) Ambrosia spp.

4.田野菟丝子 Cuscuta campestris

5.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6.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四)亚麻籽粕(饼)

1.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花斑皮蠹 Trogoderma variabile

3.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4.亚麻球腔菌 Mycosphaerella linicola

5.亚麻变褐病菌 Guignardia fulvida

6.具节山羊草 Aegilops cylindrica

7.法国野燕麦 Avena ludoviciana

8.匍匐矢车菊 Centaurea repens

9.南方菟丝子 Cuscuta australis

10.田野菟丝子 Cuscuta campestris

11.单柱菟丝子 Cuscuta monogyna

12.假苍耳 Iva xanthifolia

13.毒莴苣 Lactuca serriola

14.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哈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确保输华粕/饼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粕/饼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输华粕/饼可以散装或包装运输。如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装载输华粕/饼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粕/饼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粕/饼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粕/饼应随附由哈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unflower seed meal (cake), safflower seed meal (cake), soybean meal (cake) or flaxseed meal (cake)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粕/饼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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