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山西发布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办法》中对考核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如下:
(一)日常考核。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每年10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市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市级自评。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加减分项目和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部门对口上报的方式同步报送考核印证资料。各市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审。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部门评审意见报送省食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结果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相关链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