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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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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7 05:09:00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09
核心提示: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渔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法字〔2023〕12号
发布日期 2023-05-17 生效日期 2023-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5-28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基准》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2021年7月1日印发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渔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2021年7月1日印发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反馈。

附件:   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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