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环土〔2023〕6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环土〔2023〕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7 16:41:5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9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土〔2023〕61号
发布日期 2023-05-06 生效日期 2023-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蓄电池试点收集单位、小微企业收集平台、点对点豁免利用处置单位等,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全面系统。依据《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督促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分级分类,突出重点。针对城区和郊区的不同发展特点,继续开展分级分类考核评估。重点聚焦前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中发现的信息化应用不充分、应急处置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性地强化相关要求。

二、评估方式

本市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一)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检查要点》)对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填写《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市级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检查要点》附表2-1对市管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进行检查,对各区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进行抽查,并填写《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检查要点》附表2-2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

(三)评估安排。各区生态环境局于每双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阶段性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于2023年11月15日前,按照《评估指标》(附件1)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附件4),并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三、评估要求

(一)区级检查

1.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全部检查。

2. 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6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3. 其他产废单位:对本区非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有害垃圾暂存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60家,若单位总数不足6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4. 其他要求:2022年规范化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各区认为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产废单位,今年继续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二)市级检查

1. 经营单位: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酸蓄电池试点转运单位)进行全部检查。

2. 产废单位: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重点产废单位评估数量不少于10家。

3. 其他要求:2022年规范化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继续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市级抽查

1. 经营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抽查。

2. 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固废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抽查。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每区不少于10家;其他非重点区每区不少于5家。抽查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总抽查数量50%。

3. 其他要求:2022年规范化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继续纳入抽查范围。

四、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会同执法处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本市各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级,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自评。

(二)市固化管理中心

负责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负责开展各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点对点豁免利用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抽查;配合市环境执法总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固废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评估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和检查执法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统筹协调,建立档案,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草拟形成各区规范化环境管理评级结果和本市自评报告。

(三)市环境执法总队

负责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检查;负责对各区产废企业进行抽查;负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处。现场检查工作应结合年度专项执法检查或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沪环执法〔2022〕31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11月15日前将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和抽查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各区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制定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计划和工作方案,识别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主要是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及各区认为需要重点管理的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开展现场检查。每双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进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11月15日前,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完成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持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优化评估方案,抓住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工作不断加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升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

市级评估过程中,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迟缓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批评。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

3. 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

4.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  健

电  话:23117304

电子邮箱:jli03@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固化管理中心  孙诗睿(调度汇总)

电  话:24011543

电子邮箱:srsun@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环境执法总队  盛舒文(执法检查)

电  话:24011635

电子邮箱:micesheng@163.com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表1-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黄浦、静安、杨浦、虹口、长宁、徐汇和普陀等非重点区域)

评估项目 评估主要内容 分值 评估标准 评分要点 评估方法
部门
监管工作
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7分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2分) 1.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且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且制定企业名单的,得2分。
2.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或未制定企业名单的,得1分。
3.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评估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评估企业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5分) A.重点产废企业(如有)100%开展评估,若评估未达到100%,此项得0分。
B.对辖区内其他产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有害垃圾暂存点、实验室、科研院所、汽修等)开展评估,0-20家得1分;21-40家得2分;41-60家得3分;60家以上得4分。若单位数量不足60家,全部评估得4分。
C.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得1分
评估质量(5分) A.对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并合理评分,能全面反映企业情况;
B.评估中能列出所有发现的问题,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根据评估结果酌情打分(该项由市环境执法总队打分)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2分) 1.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且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的,得2分。
2.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但未按期解决的,得1分。
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惩治违法企业。(2分)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的,得2分,若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但未开展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1分,直至0分。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每双月5日前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得1分。若存在延误报送的,每1次扣0.5分,直至0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2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 A.组织相关单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2〕192 号)要求,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产废单位100%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2分;90%(含)至100%之间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1分;90%以下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B. 组织相关医疗废物产废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年度申报。其中,医疗废物产废单位100%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得2分;90%(含)至100%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得1分;90%以下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不得分。
C. 组织对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得2分。若有报警信息超过7天未消除且无正当说明的,并被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D.组织相关单位单位按规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对相关移出、移入的备案开展信息核查。其中对跨省移出的备案审批准确,无重大错误的,对跨省移入的备案全部开展核查(如有),得2分。在跨省转移审批中有重大错误的或者未开展移入核查的,每有1次扣1分,直至0分。
E.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年度填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其中产废单位100%按期完成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的,得2分;90%(含)-100%之间完成的,得1分;90%以下完成申报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分)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5家已批复的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若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不足5家,则全部检查。
B.按要求对不少于5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对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若涉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持证单位不足5家,则全部检查。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2分) A.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7分) A.对辖区内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现场评估,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表4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得2分。
B.对辖区内三年整治、副产物排查、废弃危化品集中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如有)开展“回头看”并妥善管理的,得2分。
C.其他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得3分。
以上项目酌情打分。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10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贮存、收集、处置的保障能力。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保障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验室、科研院所、汽修行业的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及时收运、中转、处置。满分8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企业评估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30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30分) 30×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各区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合格率 20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20分) 20×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总队抽查)
加分项 A.各区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部署开展本地区“无废城市”并推进有力、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各区在落实危废十条、危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副产物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源头减量并有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豁免利用,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组织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运用电子台账、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分。
D.针对其他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有一项得1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扣分项 A.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扰乱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评估结果扣5分。
B.对历史遗留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整改方案时间节点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措施推进迟缓的,每项扣2分
C.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舆情事件,经核实属实的,每有1起扣5分;处置不及时造成舆情持续发酵的,每有1次扣10分。
D.发生非法填埋、倾倒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负有监管责任的,每有1起扣10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直接判为C。
E.因监管不到位,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有1起扣3分。
F.在国家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类检查行动中被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每有1例扣3分。
G.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国家和本市工作部署、通报的问题整改或进度明显缓慢的,每有1次扣1分。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A  □     B  □   C  □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3.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表1-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

评估项目 评估主要内容 分值 评估标准 评分要点 评估方法
部门监管工作 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7分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2分) 1.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且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且制定企业名单的的,得2分。
2.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或未制定企业名单的,得1分。
3.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评估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评估企业数量达到要求。(5分) A.评估企业数量符合方案要求,得2分;在此基础上,重点产废企业或其他产废企业评估数量每增加10家,得1分,满分4分;若重点产废企业和其他产废企业全部评估,得4分。
B.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要求打分,并全部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得1分,否则不得分
评估质量(5分) A.对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并合理评分,能全面反映企业情况;
B.评估中能列出所有发现的问题,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根据评估结果酌情打分(由市环境执法总队打分)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2分) 1.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且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的,得2分。
2.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但未按期解决的,得1分。
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惩治违法企业。(2分)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的,得2分,若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但未开展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直至0分。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每双月5日前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得1分。若存在延误报送的,每1次扣0.5分,直至0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25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 A. 组织相关单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2〕192号)要求,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其中,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单位100%且登记管理单位95%(含)以上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2分;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单位95%(含)至100%之间或登记管理单位90%(含)至95%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1分;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单位95%或简化管理单位90%以下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B. 组织相关医疗废物产废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年度申报。其中,医疗废物产废单位100%注册和年度申报的,得2分;90%(含)至100%之间注册和年度申报的,得1分;90%以下注册和年度申报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C.组织对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得2分。若有预警信息超过7天未消除并无正当说明的,并被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D.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对相关移出、移入的备案开展信息核查。其中对跨省移出的备案审批准确,无重大错误,对跨省移入的备案全部开展核查,得2分。在跨省转移审批中有重大错误的或者未开展移入核查的,每有1次扣1分,直至0分。
E.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年度填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其中产废100吨以上单位100%按期完成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的,得2分;90%(含)-100%之间完成的,得1分;90%以下完成申报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分)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10家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核查,评估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一致的,或者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B. 按要求对不少于10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对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排污学科组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2分) A.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本市重点产废单位和全部经营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开展危险废物专项工作(9分) A.对三年行动等前期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执法检查;
B.根据副产物排查认定结果,紧盯副产物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C.强化对辖区内贮存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产生有毒气体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废物的企业的监管;
D.与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动,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联合监管工作;
E.年度其他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8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6分) A.落实“十四五”规划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保障清单,并保障重大项目如期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得4分。
B.加强辖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率100%,得2分,规范率95%(含)以上,得1分,95%以下,不得分。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率=1-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废物贮存存在问题的企业数/评估企业总数*100%。若企业在评估时发现存在贮存问题,能够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于今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经执法部门现场核验通过的,视为无问题)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2分)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得2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企业评估合格率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30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执行。(30分) 30×(0.6×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20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执行。(20分) 20×(0.6×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
加分项 A.各区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部署开展本地区“无废城市”并推进有力、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各区在落实危废十条、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副产物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源头减量并有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组织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运用电子台账、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分
D.针对其他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有一项得1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扣分项 A.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扰乱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评估结果减5分。
B.对历史遗留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整改方案时间节点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措施推进迟缓的,每项扣2分
C.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舆情事件,经核实属实的,每有1起扣5分;处置不及时造成舆情持续发酵的,每有1次扣10分。
D.发生非法填埋、倾倒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负有监管责任的,每有1起扣10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直接判为C。
E.因监管不到位,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有1起扣3分。
F.在国家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类检查行动中被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每有1例扣3分。
G.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国家和本市工作部署、通报的问题整改或进度明显缓慢的,每有1次扣1分。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A □   B □  C □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3.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取总数量。
4.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沪环土〔2023〕61号.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