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6 13:44:05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9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5-15 生效日期 2023-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

现将《云南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应急厅 赵祥 0871-68523592,电子邮箱:aq0871@163.com;工业和信息化厅 陆伟桢 0871-63515683)

云南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突出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能源等新兴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履行,对工贸行业领域开展全面系统排查整治。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推动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厘清行业交叉监管职责,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助力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化解,工贸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以金属冶炼、产生硫化氢(砷化氢)等高毒气体湿法冶炼、水泥熟料生产、10人以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传统易发生事故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为重点,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64类重大事故隐患,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二)结合《云南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应急〔2023〕36号)、《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云应急办〔2023〕21号)和《云南省2023年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云应急办函〔2023〕19号)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新能源、建材和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重点企业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双随机”执法抽查。

(三)各市县级应急部门结合本地工贸企业主要行业类型、安全风险、企业数量和监管执法力量的实际,在省应急厅确定的重点排查整治范围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外包外租管理混乱、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电气焊违规动火作业、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规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弱化等突出问题,自行确定本地3区的重点整治范围和内容及工作方式。

(四)重点企业数量超过百户的州市,须对所有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执法力量充足的,可结合巡查预警工作对其他工贸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抽查;重点企业数量不足百户的州市,须在对所有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以“双随机”执法抽查的形式补充至不少于百户。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

(一)工贸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围绕“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七项工作:

1.认真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是研学法规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专题会议学习研究《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云南省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实施指南》《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者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明确的重点检查事项,做到法定职责清晰,重点内容心中有数,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二是狠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要组织细化本企业各层级排查整治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奖励机制,发动全员包括车间班组一线员工积极排查整治;要及时吸取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三是建立台账清单。要组织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及时向属地应急局报告。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健全完善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参照《云南省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实施指南》,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本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齐抓共管推进排查整治。二是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要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人员能力、素质和数量能满足本企业安全管理需要。三是合理利用外部资源。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技术指导,并研判新的重大风险,制定管控措施,提高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和风险防控水平。

3.全面排查整治动火等危险作业。一是开展动火作业警示教育。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加强电气焊等危险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其在进行电气焊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严格动火作业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梳理完善动火作业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责任,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三是组织开展设备检查。要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四是强化作业人员能力资格管理。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履行规范操作能力等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全面排查整治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强化资格资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二是强化归口管理。要严格落实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外包外租单位违规作业清退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一是健全完善应急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开展评估、修订、完善;对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设备数量和质量上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组织对一线员工开展以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为主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二是开展“实战式”应急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企业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实战式”应急演练,特别要注重检验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熟悉应急救援器材使用、是否熟知逃生或避灾路线、员工能否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有没有提高等情况,坚决避免“演戏式”应急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做好预案修订、强化培训等后续整改工作。

6.组织建立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学习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本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二是建立“两个清单”。结合《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组织辨识本企业固有安全风险源(点),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围绕安全风险源(点)的风险特性和管控措施,制定安全风险源点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三是规范运用安全风险“码上查”。将“两个清单”录入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合理设定检查频次,实时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开展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云南特色双重预防机制。

7.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一是“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业。二是规范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必须高度重视并依法规范开展组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考试考核,坚决杜绝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三是严格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常态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按计划推进培训方案,在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利用班前班后5分钟,通过仪式感的岗前安全宣誓、人员宣讲、视频播放、张贴安全标语、建设安全文化墙、家属警示提醒以及QQ群、微信群等员工喜闻乐见的新媒体组织“磨耳朵”式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云安〔2023〕6号)要求,积极会同工信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围绕“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的要求,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尽快明确细化排查整治标准要求。一是抓紧制定行动方案。各市县级应急局要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加强本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方案要结合实际、重点突出、简洁管用。二是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能对应《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市县级应急局可结合本地区重点企业类型分布的实际,从现有判定标准中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不能对应《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市县级应急局要结合事故教训和省应急厅已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在方案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一是抓好业务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二是抓好意识提升。要统筹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七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一是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必查。对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佐证材料,结合《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云南省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实施指南》,严格对主要负责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责不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罚。二是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有效自查自改免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责,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是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紧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五是多措并举开展警示教育。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一是严格责任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的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约谈通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开展督导调度、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一是提高执法质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专项行动搞形式、走过场。二是提升监管效能。依托“互联网+监管”“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安全风险‘码上查’”和“事故直报”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隐患问题超期未改、多次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四是强化指导服务。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专家等模式,采取集中教学、现场观摩、一对一诊断指导等方式,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并依托省应急厅部署开展的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执法检查暨深化安全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涉电气焊等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并严把考试关,进一步提高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即日起至12月底,由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和工信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三个维度四个层面同步压茬推进。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1.市县级应急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重点企业和重点检查事项等,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配齐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并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宣讲和解读,有关情况由市级应急局及时报省应急厅。

2.请市级应急局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应急局负责将本方案传达到各有关工贸企业;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负责传达到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各有关企业。

3.各有关企业须于5月25日前完成相应的部署安排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至属地应急局。

4.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本单位各企业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应急厅。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阶段(7月底前)

1.各有关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七项工作任务,对标对表《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各级明确的重点检查整治事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导,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于6月底前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检自查工作情况表》(附件1)报县级应急局。

2.市级应急局按照“重点工贸企业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他工贸企业执法抽查、总量不少于百户”的原则,统筹梳理本地区排查整治企业清单(附件2),于6月底前报省应急厅。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完成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帮扶力度;深化“安全生产月”等专题活动,建立并落实宣传发动、举报奖励、服务保障、预案演练、媒体曝光等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三)精准执法检查阶段(11月底前)

1.各级应急管部门要聚焦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内容,聚焦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七项职责情况,按照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必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一案双罚”的原则,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2.县级应急局须在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应检查工贸企业的执法检查,有关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于由市级应急局汇总后按照附件3-1和3-2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报省应急厅。

3.市级应急局按照省应急厅的统一安排(附件4),抽调本级和县级执法力量,并根据相应地区的企业类型选派专家,组成执法检查工作组,于9月底前完成相应地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交叉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受检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交叉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应急厅。

4.市级应急局须及时调度有关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须在精准执法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工作方案完成对工贸企业相对较多、查不出问题和隐患、工作进度较慢、零执法零处罚、近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以及重点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情况及市级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按附件3(3-1和3-2)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报省应急厅。

5.省应急厅和省工信厅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将依托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工作模式,强化对各州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督导、帮扶及核查,对主要负责人履责不到位、依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依旧突出的工贸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专项行动“搞形式”“走过场”、执法检查不精准、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报送虚假工作进展等问题的地区进行严肃通报,并组织省级重点督办督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

1.市级应急局统筹结合省级督导、市级重点执法检查、市级交叉执法检查暴露出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岁末年初重点工作部署,及时部署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回头看”。综合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再排查整治一批突出的问题和隐患,再处罚曝光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巩固提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有关企业持续落实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主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据《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规范开展固有安全风险源点的辨识分级,完善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持续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定期对安全风险源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时录入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成果保持的长效机制。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固化提升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动建立“一地创新、全省共享”的互学互鉴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工贸企业要深刻认识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和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抓好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要求落实到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有关企业要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委办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将“三管三必须”的法律规定与积极发挥工信等有关部门行业安全管理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厘清监管边界,消除监管盲区,联合推进监管执法;要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调查研究有效破解难题、推动工作落实;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新能源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材行业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和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系统谋划推进;要与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紧盯重点、狠抓关键、补齐短板。

(三)强化宣传警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介载体宣传作用,依托“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专题活动,以及各级主流电视媒体和主要门户网站,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及时或者宣传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专项行动舆论氛围。省应急厅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有关省级媒体推送有关排查整治专业资料、行政执法和工作动态,并分期分批持续曝光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持续通过宣传警示全面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四)强化举报奖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举报在专项行动期间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实后依法奖励举报人。

(五)强化督导调度。市级应急局要联合工信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数量多、监管力量薄弱的县(市、区)开展重点调度和指导帮扶,按照要求把好工作质量关。省应急厅将会同省工信厅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适时派出专项工作联合督导组,对安全风险高、整治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的地区进行督导帮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定期联合开展督导、调度,对专项行动推进迟缓、执法检查进度明显滞后、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进行督办、约谈、通报。

(六)强化跟踪问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的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确保到人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要提请各级安委会,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23年度地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对存在专项行动搞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七)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工贸企业须于6月底前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检自查工作情况表》(附件1)报属地应急局;市级应急局须于6月底前向省应急厅报送本地区排查整治企业清单(附件2);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执法检查进展情况,须于每月25日前向省应急厅报送工贸行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1和3-2);9月底前向省应急厅报送交叉执法检查工作报告;12月20日前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典型工作经验和典型执法案例适时报送。

附件:

   1.××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检自查工作情况表.xls
   2.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清单.xls
   3.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及重大事故隐患清单.xls  
   4.市级交叉执法检查安排表.xls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