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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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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1 11:11:12  来源: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959
核心提示:人畜共患病防控是国家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常农办发〔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04-19 生效日期 2023-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根据《常州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实际,我局制定了《常州市2023年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2023年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方案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2023年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方案

人畜共患病防控是国家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牛结核病、狂犬病和日本血吸虫病5个重点防治病种为主,兼顾鹦鹉热、猪链球菌II型等其他常规防治病种,全面落实免疫、消毒、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

规模羊场维持布病净化标准。

规模奶牛场牛结核病维持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维持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注册犬狂犬病免疫率达90%以上,进一步提升全市犬只免疫密度。

家畜日本血吸虫病维持消除标准。

做好家禽鹦鹉热流调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基础免疫工作。压实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疫病免疫主体责任,全面执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按照《常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科学拟定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加强免疫技术指导,切实抓好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二)定期开展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制定年度人畜共患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持续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市和辖市(区)按照人畜共患病种类监测方案,严格开展人畜共患病风险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方案见附件1-5)。牛结核病监测按照《2022-2025年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屠宰环节检测制度。辖市(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畜禽屠宰企业人畜共患病检测制度,探索推行牛羊集中屠宰企业布鲁氏菌病宰前快速检测。对开展季节性羊屠宰的餐饮企业,制定定期和批次抽检计划。对家禽集中屠宰企业高致病禽流感开展季度抽检,做到检测企业全覆盖。

(四)加强市场环节活禽交易管理。严格按照《常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禁止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倡导消费冷鲜禽肉。对活禽交易平台实施定期抽检,掌握病原传播动态;加强环境消杀,截断混合传播链条。

(五)积极开展疫病控制净化工作。引导畜禽养殖场主动开展人畜共患病净化工作,推广应用净化集成技术,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则,重点做好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净化工作。

(六)严格畜禽产地检疫及移动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调运要求,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严格执行省际指定通道管理及落地检疫报告制度。犬猫产地检疫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市调入本地养殖的奶牛,要及时开展布病、结核病普检,对羊开展布病抽检。

(七)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及处置。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人畜共患病发病畜禽报告,应立即组织开展情况复核和诊断。确定为可疑病例的,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上报本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并采样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诊为人畜共患病疫情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

(八)加强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人畜共患病防控。休闲观光类农场、萌宠乐园、大型综合体、学校劳动教育等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人畜接触频繁、动物来源复杂,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隐患。各场点要切实加强动物的饲养管理,严格实施封闭饲养,严格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严格生物安全管控措施,严禁外来人员与禽鸟类和牛羊等近距离接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动态监管,对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签订动物防疫风险告知承诺书,对重点病种制定专项监测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按20%的比例实施抽检,牛羊布病严格实施头头(只只)检。

(九)加强部门联防联控。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和联防联控。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接到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人间人畜共患病病例通报的,应按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畜禽人畜共患病流行病学调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履职,全面做好辖区内动物养殖场、畜禽屠宰场、活禽交易平台、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等场所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依法建立疫病免疫、监测流调、评估预警等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提升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

(二)加强宣传指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养殖、屠宰、加工、储存、调运、销售等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指导,定期举办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公众对人畜共患病的危害认识,积极举办动物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宣传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实现人畜共患病群防群控。

(三)加强人员防护和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 号)文件规定,对从事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防治,从事人畜共患病监测的实验室人员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装备、设备,采取有效的卫生保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四)加强监督执法。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活禽交易平台、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病免疫监测、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动物检疫申报、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畜禽)等情况,防患未然。

附件:1. 常州市布鲁氏菌病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2. 常州市犬只狂犬病群体免疫抗体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3. 常州市秋冬季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项监测评估方案

4. 鹦鹉热监测方案

5. 家畜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附件1

常州市布鲁氏菌病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常州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要求,动态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科学评估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布鲁氏菌病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一、采样频次

1.养殖场。按照《2022-2025年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每年至少对乳用和种用牛羊进行一次普检;每半年对商品羊场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每次采样覆盖面不低于本辖区养殖场数的20%,每场采样数不低于30头(只)。

2.屠宰场。每个季度对辖区内肉牛集中屠宰场点开展1次集中采样,每场每次采样数量不低于15份。

3.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对休闲观光农场、萌宠乐园等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春秋季各开展一次集中普检。

二、任务分工

1. 各辖市(区)负责本辖区布鲁氏菌病采样和监测工作,天宁区、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可委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2. 阳性样品送市复检。

三、采样要求

1. 样品采样主要采集动物血样,乳用、种用牛羊要清楚记录耳标号。

2. 每份血样离心后放于2ml 离心管内,采样单上耳标号、样品编号和样品管上编号必须一一对应,每份血清不少于0.5ml,冷冻保存。

3. 采样后要及时填写采集单,规范填写养殖和屠宰动物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可追溯。

四、检测方法

按照《2022-2025年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常农办发﹝2022﹞47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及时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

2. 做好原始记录的整理归档,形成布鲁氏菌病防控年度分析报告。

附件2

常州市犬只狂犬病群体免疫抗体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常州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要求,定期评估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确保免疫质量,维护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常州市犬只狂犬病群体免疫抗体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一、采样检测时间

6月份完成采样工作,7月完成样品检测工作。

二、任务分工

各辖市(区)负责样品采集的组织工作,指导各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做好样品采集、采样单登记和样品保存运输工作。采样耗材由各辖市(区)负责提供。

天宁区、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可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耗材,样品6月底前送市检测。

三、采样数量

每个辖市(区)采集犬血清样品不少于100份。

四、采样要求

1. 采集的家犬应在犬防免疫系统内,狂犬病疫苗免疫1个月以上。每份血样(非抗凝)离心后放于2ml 离心管内,每份血清不少于0.5ml,冷冻保存。

2. 采样后要及时填写采集单,规范填写免疫信息,特别是疫苗品种、免疫时间、免疫证号等重要信息。

五、其他事项

1. 及时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

2. 分析采集血样的狂犬病抗体水平,查找免疫工作薄弱环节,提升免疫质量。

3. 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按《2022-2025年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常农办发﹝2022﹞47号)执行。

附件3

常州市秋冬季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项监测评估方案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落细防控措施,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研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特制订本评估方案。

一、采样检测时间

11月份完成采样工作,12月完成样品检测工作。

二、采样数量

1. 养殖环节: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选择3个规模场,2个村散户,其他辖区选择1-2个养殖场,1个村散户,每个场点采集15份咽-肛拭子样品,5份环境样品。兼顾不同禽种,场点尽量选择靠近水域、野鸟较多的场点。

2. 市场环节。各辖市(区)选择不位于同一乡镇(街道)的2个市场,每个市场2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咽-肛拭子和环境各5份。

3. 家禽交易平台和家禽屠宰场。每个家禽交易平台和家禽屠宰场采集30份咽-肛拭子和10份环境拭子。

4. 野鸟环节。各辖市(区)选择一个野鸟栖息或活动场所,采集野鸟粪便样品10份。采样区域重点围绕长荡湖、西太湖、长江沿线等辖区重点水域沿岸。

5. 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对休闲观光农场、萌宠乐园等新型畜禽生产经营业态,开展集中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20%。

三、任务分工

1.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监测任务,完成相关检测工作。

2. 天宁区、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禽流感病原学样品送市检测。

3. 市级负责阳性样品的复核工作。

四、其他事项

1. 及时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

2. 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按《2022-2025年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常农办发﹝2022﹞47号)执行。

附件4

鹦鹉热监测方案

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江苏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南的通知》(苏疫控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家禽鹦鹉热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科学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鸡、水禽和鸽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采样检测。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二)主动监测

1. 病原监测。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和屠宰场,同时兼顾鸡、鸭、鹅的数量比例。

2. 抗体监测。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抗体监测。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和屠宰场,同时兼顾鸡、鸭、鹅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数量

金坛区、新北区各随机选择1个场(点)、规模鸡场,每场鸡咽-肛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分别不少于60份;天宁区选择1个鸡散养户,采集咽-肛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分别不少于10份;钟楼区选择1个鸭散养户,采集咽-肛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分别不少于10份,溧阳市选择1鹅散养户,采集咽-肛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分别不少于10份。以上样品于10月20日前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于临床可疑病例,开展重点监测,武进区负责采集临床可疑病例咽-肛拭子样品30份、血清样品30份(不足30份的全部送检),于10月30日前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采集咽-肛拭子样品,采用荧光定量PCR方法检测。

(二)抗体检测

采集血清样品,采用间接血凝法(IHA)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荧光定量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检测阳性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后最终判定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附件5

家畜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根据省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苏政血办〔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监测数量

完成家畜血吸虫筛查400份,其中,溧阳市、金坛区各完成100份,武进区完成50份,市级完成150份。

二、监测时间、内容及方法

参见《2022-2025年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常农办发﹝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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