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3年杭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杭农办〔2023〕10号)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3年杭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杭农办〔2023〕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10 10:44:40  来源: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5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杭州市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等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马传染性贫血(以下简称“马传贫”)、非洲马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以及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牛结核病、马鼻疽等重要人畜
发布单位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杭农办〔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4-07 生效日期 2023-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2023年杭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24日

2023年杭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杭州市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等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马传染性贫血(以下简称“马传贫”)、非洲马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以及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牛结核病、马鼻疽等重要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准确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分布情况和流行态势,研判疫病发展趋势和风险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各地要依据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等建设情况,统筹开展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本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的监测,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及时采样监测;要强化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的协同,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时,及时对阳性动物同群动物及流行病学相关群体开展追踪、溯源监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群体开展跟踪监测。

(二)监测和评估相结合。各地要充分发挥监测在免疫效果评价、免疫退出评估中的作用,突出做好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免疫政策。要有重点地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和病原学监测,评估辖区内高风险环节和高风险因素,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通过持续主动监测引导养殖企业自主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的管理要求,组织做好无疫评估监测和净化效果维持监测。

(三)监测预警与数字赋能相结合。各地要持续深化动物防疫数字化改革工作,培养大数据思维,加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结果运用,夯实数据基础,打破数据壁垒,提升动物疫病监测数字化应用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具体提出全市年度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指导各地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审核、汇总分析和市本级监测数据的报送;负责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基于监测数据对疫情形势进行科学研判,提供优化防疫策略和防疫措施的技术支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免疫抗体飞行检测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实施“先打后补”县开展飞行检测;负责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病原学以及口蹄疫非结构蛋白等感染抗体检测工作,指导实施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场”推荐、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抽检等工作。

(三)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推动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加强监测力量,组建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等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和春秋防免疫质量评估,具备开展辖区内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有条件的积极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原学检测和风险评估;负责辖区内狂犬病、布病、奶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疯牛病、痒病、非洲马瘟等外来疫病的临床监视;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场”等申报、初评估、技术指导和推荐评估等;省级定点场点所在区、县(市)配合省疫控中心做好相关场点的样品采送工作;国家公布的无疫小区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计划要求,切实做好监测工作。申请评估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布病无疫小区企业所在地的监测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疫病监测、疫情周报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区、县(市)于每周五前通过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与“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系统完成动物疫病监测数据和动物疫情信息的报送、审核工作;主动监测原则上采集样品后一个月内检毕报送,送检或排查异常检测样品要随报随检。

2.各区、县(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总体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监测流调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与整改结果等)报送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2024年1月10日前将全年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并抄送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除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系统需要上报的病种外,各地开展的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在全年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总结中一并报送。

3.各地对监测中发现的低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布病阳性备份样本应及时送省疫控中心复核确认,结核病阳性牛和布病阳性家畜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同时按规定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与“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系统报送监测和疫情信息,“两病”监测阳性数应与疫情发病数一致。

(二)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送与处置。各地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疑似阳性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将疑似阳性样品派专人专车送省疫控中心。确诊为阳性的,各地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抄送省疫控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上报。对其他病种检测阳性的,要按农业农村部、省市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和处置。

(三)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发生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地要按《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70号)要求逐级上报,县级疫控机构按疫情快报要求逐级上报,将疑似阳性样品派专人专车送省疫控中心,同时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报送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抄送省疫控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四)监测信息反馈。各地要及时将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指导各采样场点及时了解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对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要求的,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迅速开展调查,重点跟踪监测,综合分析原因,及时督促相关场点采取对应防控措施及时整改,消除疫情隐患,并做好档案记录。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指导,做好资金保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可用于疫病监测和净化,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切实抓好经费支出执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确保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县(市)监测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六、其他要求

(一)科学布局监测场点。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养殖特点,科学布局采样监测点,监测点要全面覆盖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逐步将规模养殖场、基层动物诊疗服务机构和检测机构、兽药经营服务公司、教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动物疫病检测、疫病研究与诊疗信息纳入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

(二)规范样品采集运送。省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已增加手机端录入抓取采样信息功能,各地要切实配合做好系统的测试和推广工作,推广过程中要确保样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样品的采集、包装、处理、保存和运送工作,疑似高致病性病原样品须派专人专车运送。

(三)规范实验室检测活动。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选择检测方法,优先选择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并做好检测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涉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四)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根据本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订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并于3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并抄送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同时,将各定点监测场点采样联系人以及各区、县(市)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报送的负责人的名单,以及县级动物疫病采样、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人员名单报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吾冠西,85259447;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杨宗照/余东海,86961179。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禽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7.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监测计划

8.猪瘟监测计划

9.新城疫监测计划

10.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1.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2.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监测计划

13.狂犬病监测计划

14.马鼻疽监测计划

15.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16.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7.国家级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

18.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

19.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0.各区、县(市)主要动物疫病年度监测任务表

21.各区、县(市)主要动物疫病集中监测任务表

22.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23.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发现病毒污染的主要环节及传播风险因素,开展防控风险评估,保障我市养猪业生产安全。

二、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三、监测范围

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

四、监测时间

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水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各地根据监测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三)紧急监测。对如下几种情况,需要及时采样监测排查:近期出现生猪不明原因发病和异常死亡的养殖场户;生猪出现发烧、扎堆、咳喘、呼吸困难、腹泻、关节肿胀、皮肤溃疡、耳朵发绀等症状;各个年龄段的猪都有死亡,特别是成年猪发病死亡、经抗生素治疗无效的养殖场(户);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场点,受威胁区及阳性场点的周边场点,以及其他与确诊疫情和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场点。

六、监测内容与数量

加强生物安全条件较差的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和运输落地后的监测巡查,强化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市场等高风险环节的监测,除养殖外的其他环节监测样品总量应至少占总样品量40%以上。

(一)国家级任务。

1.入场采样。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要求,各区、县(市)继续配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做好国家级入场采样监测工作。

2.专项调查。请萧山区(1)采集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的脾脏样品10头份,优先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病死猪;(2)选择屠宰量最大的1个屠宰场(点),平行采集生猪血清和抗凝血样品(EDTA)各30份,血清样品和抗凝血样品一一对应;(3)选择2个农贸市场,每个场点选择2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猪肉样品3份、猪肝样品3份、环境拭子样品3份。以上组织样本大小约1cm×2cm,分别装在5mL圆底连盖离心管中。请萧山区于5月30日前将采集好的样品送至省疫控中心,由省疫控中心统一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省级任务

1.入场采样。省级入场采样监测按照国家入场采样监测要求,并结合飞行检测、定点监测、无疫小区评估监测等对全市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年出栏500—2000头猪场进行抽检,年出栏500—2000头猪场抽检比例不少于2%。请各区、县(市)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做好省级入场采样工作。

2.定点监测。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3.风险评估监测。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市辖区内的1个省际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2个生猪屠宰场、2个肉品交易市场、2个无害化处理厂等高风险环节进行抽检。每个省际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至少采集5辆车,每辆车采集环境样品10份,每批次产品采集10份。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环境样品10份,采集5批次的产品,每批次产品采集10份。每个肉品交易市场至少采集3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5份猪肉样品、5份猪肝样品和5份环境拭子样品。每个无害化处理厂或病死猪收集点或猪场病死猪冷库,采集耳尖等组织样品和环境样品各10份。

4.无非洲猪瘟小区省级抽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和浙江省无非洲猪瘟小区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对申报企业以及已通过省级以上评估的企业开展抽样工作。抽样覆盖无疫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养殖、屠宰等每个生产单元抽检不少于60份生猪病原学和60份抗体样品,并优先抽取病死猪及病死猪冷库、运输等环境样品。

(三)市县级任务

1.入场采样及日常检测。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年出栏2000头以上猪场、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厂全覆盖入场采样检测(包括部、省级采样任务),其中种猪场每年至少抽检2次。年出栏500—2000头的养殖场抽检比例不少于10%,年存栏少于300头且出栏5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抽检比例不少于2%。

2.风险监测。各区、县(市)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区域车辆洗消中心、生猪屠宰场、肉品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厂等高风险环节进行抽检,具体按东部区非洲猪瘟风险监测方案执行。

(四)养殖场自检任务

各区、县(市)要指导养殖场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1.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和种猪场每月至少采样检测1次。

2.养殖场要时刻关注猪场内各个环节猪只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可疑临床表现时,应第一时间采样检测。

3.在猪群进行疫苗接种、转群、去势,或母猪分娩后,应进行采样检测。猪场出现风险暴露或周边猪场出现感染时,按需进行采样检测,并及时评估本猪场的病原及生物安全风险情况,有效消除疫情隐患。

4.对可疑猪的同舍和关联舍猪群,采集深部咽拭子和抗凝血,进行病原学检测,必要时采集血清进行抗体检测。定期对猪场内料槽、风机等进行环境样品检测。对可疑猪及临近猪接触的地面、栏杆,以及舍内人员接触的物品等,采集环境样品进行病原学检测。病原学检测如果混检,建议混样数量不超过5个;抗体检测不得混样。

5.对可疑猪,按检出概率高低排序,依次采集深部咽拭子、淋巴结(微创采集)、前腔静脉抗凝血(EDTA)或尾根血、口鼻拭子。对分娩母猪,应采集脐带血、胎衣或胎衣液;对死胎和流产胎儿,应采集淋巴结、脾脏等组织样品。对病死猪,优选采集部位为淋巴结、脾脏、骨髓和肺脏。血清样本,按常规方法制备。

6.引猪检测:对调入生猪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双阴性方可引进。入场前做好21天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期间,发现猪群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检测,隔离期满前再次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双阴性方可入群。

7.养殖场非洲猪瘟等疫病自检数据要及时通过“浙农码(畜牧码)”录入系统。

(五)无非洲猪瘟小区监测任务

1.企业监测。要求基于风险对猪只、环境、车辆、饲料、人员等开展病原学监测,并抽取一定比例猪只样品(尤其是种猪)进行血清学检测。至少每半年开展主动监测1次,按照证明无疫的监测要求,每栋舍随机采集猪只样品不少于30份进行病原学检测,并抽取至少30份猪只(尤其是种猪)样品进行血清学检测。开展被动监测,对异常或死亡猪只进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2.官方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主动监测,每个养殖场随机采集猪只样品不少于30份进行病原学检测,并抽取一定比例猪只(尤其是种猪)进行血清学检测。无疫小区内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抽取死猪样品不少于30份进行病原学检测,抽取出猪台、病猪隔离场所、病死猪转运车辆、死猪暂存场所、死猪处理场所等环境样品总数不少于30份进行病原学检测。设有缓冲区的,对缓冲区内猪只随机采样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全采)进行病原学检测。开展被动监测,对报告的异常或死亡猪只进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采样要求。养殖场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抗凝血、血清等;无害化处理环节采集样品应包括口鼻拭子、肛拭子、组织样品、环境拭子等;洗消、运输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车辆、人员及环境等;饲料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成品料、环境等。

4.实验室检测。病原学检测采用实时荧光PCR,抗体检测采用ELISA方法。

5.结果报告。企业按季度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无疫小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送厅畜牧兽医处和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抄送省疫控中心。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实时荧光PCR、核酸等温PCR(Lamp)或试纸条。

(二)血清学检测。采用《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间接ELISA抗体检测方法、阻断ELISA抗体检测方法或夹心ELISA抗体检测方法。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处置。

附件2

禽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禽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H10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禽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养殖环节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他家禽,野禽,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一)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或农贸市场、禽类屠宰场(点)、家禽集散点(包括大型养禽企业销售平台、养禽专业合作社、贩卖户暂养地等)、候鸟主要栖息地等重点区域。

(二)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四、监测时间

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重点是一、四季度。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流感症状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野禽、猪、貂、貉等经济动物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及屠宰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2.抗体监测。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

1.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监测。富阳区、建德市要按照《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17〕5号)要求,继续配合省疫控中心做好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的月度采送样工作,并根据反馈结果及时督促有关场点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具体的采样要求和数量参照浙防指办发〔2017〕5号执行。

2.定点监测。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3.风险评估专项监测。11月,配合省疫控中心组织开展禽流感风险评估专项监测。根据需要在市域范围内选择1个家禽交易市场或家禽屠宰场和5个水禽养殖场。每个市场或屠宰场选择5批禽类,每批禽类采集血清和肛喉拭子样品各20份。每个养殖场采集20份禽血清、20份肛喉拭子和5份涉禽环境样品。

(二)市县级任务。

1.免疫效果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集中评估。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场点每年至少抽检一次,其他场点全年抽检面覆盖所有禽类养殖乡镇。

2.病原学监测。在一、四季度,分别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采样检测任务见附件21。每次随机选择至少16个家禽养殖场(点),每个场(点)至少采集病原学样品30份,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选择场群时要充分考虑鸡、鸭、鹅等不同禽种的种禽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重点对中小规模养殖场、农村集中放养点、野禽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的散养户、农贸市场、水禽家禽混养点等重点区域开展采样。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猪鼻拭子样品,病料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采用《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20)规定的血凝抑制和血凝抑制试验(HA/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H5亚型(H5-Re14株)和H7亚型(H7-Re4株)抗体。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为个体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80%(含)以上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监测阳性个体。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处置。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口蹄疫病原感染与流行情况,了解高风险区域和重点环节动物感染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加强畜群防疫监管指导。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

三、监测范围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

四、监测时间

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一)常规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效果评估检测。

(二)专项监测。具体采样时间按照任务要求,根据上级安排另行通知。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2.抗体监测。选择场群时要综合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比例。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种畜场(包括种猪场、种羊场等)至少抽样监测2次,采样面覆盖所有免疫群体,采样兼顾多个群体。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国家级任务。我市被指定为重点省份生猪屠宰场口蹄疫监测采样点。省疫控中心将联合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在上半年开展1次专项采样工作,请富阳区协助上级同步采集猪血清和颌下淋巴结各30份。

(二)省级任务。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三)市县级任务

1.免疫效果监测。各区、县(市)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评估。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场点每年至少抽检一次,其他场点全年抽检面覆盖所有家畜养殖乡镇。

2.病原学监测。各区、县(市)应在第一、四季度分别开展1次口蹄疫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每个场(点)至少采集每类病原学样品(包括淋巴结/O-P液/组织病料等)20份(其中羊场不少于35份),监测、采样场点和采样任务见附件21。选择场群时兼顾猪、牛、羊,场点类型尽可能覆盖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等。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对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0-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感染病毒。具体方法是,在NSP首次监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可排除感染。

(三)免疫抗体检测

1.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2.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3.A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2.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8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

2.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

(五)监测阳性个体。牛羊的食道-咽部分泌物(0-P液),猪的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六)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七)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处置。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流行状况,分析我市动物布病传播的风险因素,促进布病净化工作,证明布病无疫小区、无疫区和净化区的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鹿及同群畜。所有监测对象需背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功用(种用、奶用、肉用等)、年龄和免疫状况等信息。

三、监测范围

辖区内牛、羊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

1.无疫小区监督抽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牛羊布病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2号)和浙江省2023年无布病小区创建评估工作通知要求,对申报以及已通过省级以上评估的企业开展抽样工作。开展省级评估抽检时,按照2%的个体预定流行率、95%的置信度、90%的试验敏感性确定抽样数量,优先选择高风险动物。对通过布病无疫小区省级评估的企业,每年开展维持无疫监测,至少抽检成年牛羊60头(只)。

2.定点监测。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3.布病风险评估监测。10月份,辖区内有牛羊定点屠宰场的区、县(市),应在屠宰场随机采集5个不同来源地(重点是省外调入)牛羊,每批次不少于35只(少于35只的全采),同步采集环境样品30份。

(二)市县级任务

1.每半年对辖区内所有种牛场、奶牛场、奶(山)羊场等场点成年牛羊进行一次普查监测。下半年的监测采样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

2.每半年按30%比例对辖区内的肉牛场和种羊场等进行一次监测,种羊场核心群全检,其他群及肉牛场每场抽检35头(只)。对从省外调入活牛羊的养殖场每年至少开展2次抽样监测,每次抽检35头(只)。有牛羊批发市场或屠宰场的区、县(市),一、四季度每月随机采集3个不同来源地(重点是省外调入)的牛羊,每批采集不少于35份血样,数量不足的全部采集。

3.4-5月份对存栏100只以上羊场每年抽检1次,每次不少于35只;100只以下养羊户以乡镇为单位抽检,每次不少于35只,存栏少于35只的全采。11月份对存栏100只以下的养羊户以乡镇为单位抽检,每次不少于35只,存栏少于35只的全采。各地收集检毕样品,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样品送省疫控中心。

4.意向申报布病无疫小区、净化场的养殖场若发现有流产、死胎的牛、羊等,应及时采集样品送市级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病原学检测。

六、疫情报告及处置

(一)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采样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二)联防联控机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和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互通疫情信息,强化疫情会商,信息沟通,措施联动,根据防控工作实际需要,联合处置疫情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联合开展布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二)监测阳性处置。发现布病抗体阳性畜群,要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落实连续监测和净化措施,对阳性畜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并对阳性场点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三)溯源调查。2022年和2023年卫健部门通报的人感染病例有关县(市、区)要积极开展畜间布病溯源问卷调查,于4月30日前将调查表报送省疫控中心,2023年人感染病例溯源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表报送省疫控中心。

七、检测方法

(一)感染抗体检测方法

1.初筛。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

2.确诊。试管凝集试验(SAT)、补体结合试验(CFT)、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

(二)病原检测。病原等其他专项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推荐的检测方法。

八、判定

(一)患病动物及健康动物个体确定。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阳性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二)阳性群体。至少检出1个确诊个体的群体。

(三)临床病例处置。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浙江省人感染布病溯源问卷调查

浙江省人感染布病溯源问卷调查

病例:病例报告年月:

1.当地卫生部门是否及时通报人感染布病情况:

□是时间:□否

2.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已开展溯源调查:□是□否

3.人间病例的发病日期:

感染人员户籍:□省内□省外

感染人员性别:□男□女

感染人员发病时年龄:

4.感染人员职业:

□非涉农职业:□餐饮□其他

□涉农职业:□牛羊屠宰场人员□牛羊交易经纪人□牛羊饲养人员□牛羊运输人员(□专职□非专职)□牛羊肉销售人员□其他

5.是否与其他病例有关联:□有关联□无关联

6.感染人员发病前曾接触地点:

6.1该场所涉及动物类别:□牛□羊

6.2该场所经营范围:□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其他

7.人感染布病途径:□接触省外调入牛羊(来源:)

□接触省内其他县调入牛羊(来源:)

□接触本地牛羊□食用牛羊肉□饮用生牛羊奶□接触牛羊皮毛□食用牛羊下水/副产物□原因不详□其他

8.如果是接触本地牛羊感染,填写以下问题:

8.1溯源场点名称:;(可多写)

8.2溯源场点类型:□交易市场□屠宰场□养殖场□皮毛加工厂□其他

8.3是否对溯源场点开展布病检测:□是□否

8.4溯源场点布病检测结果:□阳性□阴性

8.5是否对家畜布病阳性场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是□否

8.6阳性畜是否已扑杀无害化处理:□是□否

8.7阳性场点是否已进行彻底消毒:□是□否

8.8家畜布病阳性场点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简要描述追踪追溯结果):

9.本次调查完成方式:□当面问讯□电话问讯□其他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5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推进全市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

三、监测范围

全市。

四、监测时间

各地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学集中监测。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羊样品应联合林水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各地根据市监测计划时间安排,主动开展养殖场免疫抗体、省外调入羊群的抗体及病原学监测工作。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国家级任务

1.养殖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等历史疫情县(市、区),每个县选取4-5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采集4只6-12月龄羊和5只12月龄以上羊,采样羊只总数量不低于36只。每只羊平行采集血清和鼻腔或眼睛拭子样品,血清与拭子样品一一对应编号。

2.屠宰场(点)。余杭区对杭州苕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采样。随机平行采集27只羊的血清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样品。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羊。

请各地于5月30日前将样品和采样单送至省疫控中心,由省疫控中心统一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省级任务

1.定点监测。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2.风险评估监测。结合省级布病风险评估监测任务,10月份对我市1家羊屠宰场开展风险评估监测。在屠宰场采5个批次,每批次采35头血样及对应眼鼻拭子。

(三)市县级任务。

1.免疫抗体监测。各区、县(市)应结合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评估。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场点每年至少抽检一次,其他场点全年抽检面覆盖所有养羊乡镇。

2.病原学监测。各区、县(市)应结合春秋季口蹄疫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小反刍兽疫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采样检测任务见附件21。要加大对羊屠宰场、散养户等高风险场点病原学监测频次,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疫控中心进行复核。疑似临床病例应及时采集拭子和组织学样品检测,并送省疫控中心进行确诊。

七、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采集拭子或者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者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6

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家畜并及时处置(治疗或淘汰);掌握家畜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掌握血吸虫病在不同地区、不同畜群中的分布状况,分析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及传播因素;明确防控效果,为血吸虫病保持消除达标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

放牧家畜,重点为放牧的牛、羊。

三、监测范围

临安区、桐庐县等全市11个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区、县(市)。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各地送疑似阳性样品至省疫控中心复核检测。必要时,送相关指定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

(二)5-6月,11个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区、县(市)每个选择1-2个尚有残存螺点或仍然存在钉螺孳生环境、历史上家畜有较高感染率的乡镇,随机抽取放牧牛羊200头(只)(如不足200头,则全部监测)进行监测。

(三)辖区内有牛羊屠宰场的区、县(市),要重点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流行疫区调入屠宰的牛羊开展抽样监测,每年至少抽检1次,场群覆盖不同疫区调入地;每批次不少于30头。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直接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或先用间接血凝方法(或ELISA方法、胶体金试纸条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便毛蚴孵化法复检。粪便毛蚴孵化法检测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粪便毛蚴孵化法、间接血凝方法、肝脏虫卵毛蚴孵化检查法等检查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GB/T 18640-2017)。其中,检测用的ELISA试剂盒和胶体金试纸条由省疫控中心统一提供,各地按照试剂的说明书进行检测操作。

附件7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了解群体抗体水平变化,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常规监测。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病原学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

定点监测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二)市县级任务

1.病原学集中监测。各区、县(市)应于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病原学监测。

2.抗体监测。按照年度任务要求开展(见附件21)。

3.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采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进行病原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ELISA方法。

附件8

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常规监测。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病原学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定点监测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二)市县任务。

1.病原学监测。各区、县(市)应于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病原学监测。

2.免疫抗体监测。各区、县(市)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评估。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场点每年至少抽检一次,其他场点全年抽检面覆盖所有养猪乡镇。

3.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采集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等疑似猪瘟病料,采用RT-PCR检测方法、荧光RT-PCR检测方法或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或疑似样本,及时送省疫控中心进行确认。

(二)血清学检测。采用阻断ELISA抗体检测方法、间接ELISA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免疫21天后,采用猪瘟病毒阻断ELISA抗体检测方法、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处置。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9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的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可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按照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附件18)执行。

(二)市县级任务

1.病原学监测。各地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23)确定监测数量。

2.免疫抗体监测。各地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22)确定监测数量。

3.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血凝抑制试验。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用病原学监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处置。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0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牛分枝杆菌的乳用(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用牛。

三、监测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区、县(市)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用牛普查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5-2020),用牛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分枝杆菌和禽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 18645-2020)复检,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复检。

六、结果判定和阳性动物处理

皮内变态反应复检阳性牛或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检测阳性牛,判定为结核病牛。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隔离阳性场或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复检。

附件11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与免疫情况,评估疫情风险、影响范围和防控效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黄牛、奶牛、水牛、牦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

四、监测方式

以被动监测为主。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国家级任务

1.发生疫情的区、县(市),覆盖所有历史疫情乡镇,每个乡镇随机选择5个养牛场户;

2.牛屠宰场。富阳区对杭州富阳九鲜肉牛屠宰有限公司开展调查采样。

上述场点,随机平行采集10头牛的血清、口鼻拭子样品(不足5头的场点全采),如有临床结痂病变,优先采集痂皮组织,并填写采样登记表。于5月30日前将采集好的样品送至省疫控中心。

(二)市县级任务

1.免疫效果监测。各地对免疫牛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2.异常情况监测。若发现牛只全省皮肤出现10-50毫米多发性结节、结痂,以及伴随肩胛下和股前淋巴结肿大、奶牛乳房炎、产奶下降等典型临床症状的,要立即隔离发病牛并限制移动,组织专家及时开展临床鉴别诊断,采集牛皮肤结痂、抗凝血、唾液或鼻拭子等样品送省疫控中心,按动物疫情快报要求逐级报告疫情有关情况,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监测。采集全血分离血清用于抗体检测,可采用病毒中和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方法。

(二)病原学监测。采集皮肤结痂、口鼻拭子、抗凝血等用于病原检测。病毒核酸检测:参考国家标准《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2020),采用实时荧光PCR、PCR等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2

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加强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监测预警,及时发现牛海绵状脑病/痒病感染和疑似疫情,为做好牛海绵状脑病/痒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对象

牛、羊。

三、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临床巡查监测,采样对象为疯牛病或痒病疑似病例,以及紧急屠宰或死亡的国外进口牛羊。

四、监测方式

以被动监测为主。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根据《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21号)的《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要求,各地重点对奶牛养殖场、规模羊群(500只以上的群)、种羊场以及屠宰场进行采样。疯牛病的采集对象主要为4岁以上的有神经症状、紧急屠宰、倒地不起或非正常死亡的奶牛。痒病采集对象主要为瘙痒、神经症状、共济失调、倒地不起、失明、死亡或其他症状的18月龄以上绵羊和山羊。其中,余杭区采集30个羊脑、富阳区采集15个牛脑,于5月30日前采集好的样送省疫控中心。

(二)各地对发现的疑似疯牛病或痒病病例,随时采样送检。

附件13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全市范围内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野生动物。

三、监测范围

病原学、免疫学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四、监测时间

病原学监测全年开展。免疫学监测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集中监测采样任务。各地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对免疫犬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抽样。根据辖区内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农村免疫犬进行抽查;组织宠物医院对就诊宠物(犬、猫)进行采血留样,并确保样品背景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无疫区、保护区及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区采样数量按照2023年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执行,上城区、拱墅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每次采集不少于10份犬血清,并于4月20日、10月15日前将采集好的样品送至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二)通过宣传和电话公开,接受居民送检的疑似狂犬病发病、死亡犬、猫及其他家畜或野生动物样品并及时送国家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诊断。

(三)平时以被动监测为主。对辖区内发现的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或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确实不能扑杀的疑似病例要隔离观察10天。同时,对安全扑杀的流浪犬以及屠宰的肉狗采集脑组织或者动物整个头部送检。样品的采集、运送过程中要注意生物安全防护。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用吸管法等采集脑组织,或者采集动物整个头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确诊,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实时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直接免疫荧光法(DFA)进行确诊。

(二)血清学检测。血清抗体用ELISA方法或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1.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

2.狂犬病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阳性。

(二)确诊患病动物

免疫荧光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三)免疫合格

1.个体免疫:ELISA检测判定为阳性或者FAVN检测抗体水平> 0.5 IU/mL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免疫合格率大于70%为有效免疫覆盖率。

附件14

马鼻疽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开展全市范围监测,及时发现马鼻疽感染病例,为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提供科学数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等。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春季(4—5月份)一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无疫区、保护区涉及区县按照2023年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执行。

各地及时将监测数据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月报”系统上报。

五、检测方法

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或补体结合试验。

六、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判定。

附件15

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马传染性贫血的疫病状态,明确防控效果,为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无疫状态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等。

四、监测要求

各地在春季(4-5月份)开展一次主动监测,于4月20日前将抗凝血样品和对应血清送杭州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血清由市里统一送往省疫控中心。送检的马属动物血清和抗凝血样品每份应不少于1.5ml,确保样品量需满足检测要求,送检过程中应注意样品保管,防止污染、腐败。

无疫区、保护区涉及区县按照2023年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执行。

五、检测方法

血清学筛查,ELISA方法可以用于初筛,ELISA阳性血清必须以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六、判定标准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判定。

附件16

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我市各地非洲马瘟感染情况,为证明非洲马瘟无疫状态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行政范围,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等,以及养殖场驴、骡等马属动物。

四、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1次主动监测,尤其选择在库蠓活动旺盛季节(夏秋季)。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1.主动监测。各地全年开展两次主动监测,于4月20日前采集辖区内马属动物血样,将抗凝血样品和对应血清送杭州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抗凝血由市里统一送往省疫控中心。送检的马属动物血清和抗凝血样品每份应不少于1.5ml,确保样品量需满足检测要求,送检过程中应注意样品保管,防止污染、腐败。

无疫区、保护区涉及区县按照2023年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执行。

2.临床监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马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22号)要求,各地要高度警惕境外传入非洲马瘟风险,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加强对辖区内马属动物养殖、经营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做好马属动物饲养场所库朦等媒介昆虫灭杀及其孳生环境清理消毒工作。对辖区内马属动物开展临床监视,一旦发现马属动物出现发热、皮下水肿和病毒血症等非洲马瘟临床症状,或大量发病死亡等情况,要立即隔离发病马属动物、密闭存储死亡马属动物,限制同群马属动物移动,采样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并按快报要求做好疑似疫情报告,开展媒介昆虫消杀等工作。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检测可以使用阻断或间接ELISA方法,病原学检测可以使用实时荧光RT-PCR和病原分离等方法。

七、判定标准

按照《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 21675-2022)判定。

附件17

国家级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种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流行状况,跟踪监测病原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促进种畜禽主要疫病防控和净化。

二、监测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原种猪、种公猪、曾祖代禽类、祖代禽类、国家级基因库家禽、种牛、种羊。

三、国家级监测任务和数量

(一)监测场点。原种猪场、祖代禽场、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种(奶)牛场和种羊场。

(二)监测病种。

1.原种猪场。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

2.种禽场。禽白血病、鸡白痢。

3.种(奶)牛场。布鲁氏菌病。

4.种羊场。布鲁氏菌病。

(三)检测方法。血清学方法主要采用ELISA、HI和SAT。病原学方法主要采用PCR和荧光PCR。必要时将抽取部分样品进行病毒、细菌分离鉴定和基因序列测定,调查分析病原分型和变异情况。

(四)样品采集数量及相关要求

1.奶牛场(杭州萧山富伦奶牛场)采集牛血清样品40份,样品来源原则上不少于3栋牛舍,采样时应兼顾不同生产阶段牛的比例。每份采集3—5mL全血,凝固后析出血清不少于1.5 mL,用2 mL离心管冷冻保存,样品以“BX1—BXn”模式编写。

2.种羊场(浙江赛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集羊血清样品40份,样品来源原则上不少于3栋羊舍,采样时兼顾不同生产阶段羊的比例,每份采集3—5mL全血,凝固后析出血清不少于1.5 mL,用2 mL离心管冷冻保存。样品编号以“CX1-CXn”模式编写。

3.国家级家禽基因库(浙江光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集蛋清150份、血清150份,采样时应兼顾不同品系的种鸡。其中,血清样品采样要求为:每份采集3mL—4mL全血,凝固后析出血清不少于1mL,用1.5mL离心管冷冻保存,样品以“DX1—DXn”模式编写;蛋清样品采样要求为,每枚种蛋采集不少于3mL蛋清(注意避免采集粘稠的蛋清),用2个2mL离心管分装后冷冻保存,样品以“DD1—DDn”模式编写。

萧山、临安、淳安要按照《2023年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疫控监〔2023〕12号)要求,对杭州萧山富伦奶牛场等等3个种畜禽场监测点开展采送样和样品信息登记等工作。样品采集要遵循随机采样的原则。每个动物在同时采集血清和组织/拭子等样品时,应确保同一个体的不同类型样品的编号逐一对应。

(五)信息调查。

1.采样时填写《种羊场采样记录表》《种牛场/奶牛场采样记录表》,同时录入电子表格,并发送至省疫控中心、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上述表格可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考核评价管理系统”中“文档管理”栏自行下载。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采购上述数量样品,需在《采样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经种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采样同时调查该场养殖、防疫信息等,按要求填写《种畜禽场监测调查表》。

3.各地于5月15日前将采集好的样品和《采样记录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送至省疫控中心。

四、省级监测任务和数量

余杭区、萧山区负责对表17-1中相关场点开展采样,采样时,每只(羽)动物要平行采集血清和拭子样品(如禽肛喉拭子、羊眼-鼻拭子),保证同一个体动物的不同类型样品一一对应。每场采集种畜禽血清样品及拭子至少各30份,种鸡场采集种蛋200枚。羊场采集流产胎儿的环境拭子10份。分别于4月15日前将采集好的样品和样品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发(送)至省疫控中心。

五、县级监测任务和数量

各地对辖区内一级以下种畜场以及祖代以下种禽场开展抽样监测,采样检测要求可参考国家级检测。

表17-1种畜禽场名单

序号

县(市、区)

场点名称

畜种

1

余杭区

浙江华丽牧业有限公司

湖羊

2

余杭区

杭州史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3

萧山区

杭州萧山钱江水禽驯养繁殖场


附件18

畜禽动物疫病省级定点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动物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感染状况和流行趋势,分析评估我市主要动物疫病形势,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为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任务和数量

(一)禽病定点监测场。

1.规模养殖场。

(1)采样场点。浙江光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种鸡(萧山鸡)有限公司。

(2)采样内容和数量。每个场点同步采集禽血样、禽咽喉-泄殖腔拭子,采集30份禽血清样品和30份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种禽场还需采集30枚种蛋。

2.家禽屠宰场。建德市三弟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点采集待宰前家禽,兼顾不同来源地的家禽;采集3批次不同来源的家禽,每批采集禽血清样品和禽咽喉-泄殖腔拭子各30份。

(二)猪病定点监测场。

1.规模养殖场。

(1)采样场点。杭州大观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浙江灯塔种猪有限公司、浙江沃德威先种猪有限公司、杭州正兴牧业有限公司、浙江佳森农牧有限公司、杭州航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6家猪场。

(2)采样内容和数量。每个场点同步采集30份猪血清和30份猪口鼻拭子和20份仔猪腹泻样品,种猪场同时采集30份扁桃体样品。

2.生猪屠宰场。

杭州径山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同步采集猪鼻拭子、猪血清和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各30份。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厂(点)。萧山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采集至少10组以上的猪组织脏器(包括耳尖、脾脏、肾脏、淋巴结、肺脏等)。

(三)牛羊病监测。

1.牛羊养殖场采样点。杭州富伦奶牛场、建德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杭州庞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赛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4家牛羊场。

2.牛羊屠宰场采样点。杭州富阳九鲜肉牛屠宰有限公司。

3.采样内容和数量。每个牛场、牛屠宰场同步采集牛鼻拭子及对应血清各30份,每个羊场、羊屠宰场/市场每季度同步采集羊鼻腔/眼拭子及对应血清各30份。每个奶牛场采集5份大缸奶(10mL/份)。

三、工作要求

(一)一季度和三季度各开展一次定点场监测。各定点场所在的区、县(市)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积极配合,协助省级完成每季度采送样工作,于3月15日和7月30日之前将采集的样品和样品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送省疫控中心。

(二)为配合做好全国主要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余杭区为国家级猪病监测定点县。余杭区除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季度定点采样任务外,需在第一季度采样的基础上,增加采集运送2个商品代场(生猪)的样品。采样同时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养殖情况、疫苗使用、防疫情况、生产情况等),于3月15日前将采集好的样品和样品采样单送至省疫控中心,由省疫控中心统一检测并上报检测结果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猪场样品可由各猪场自行采集。采样时,每头(只、羽)动物要平行采集不同类型的样品(如禽肛喉拭子、猪鼻腔拭子、羊眼-鼻拭子、牛O-P液等),保证同一个体动物的不同类型样品一一对应。畜禽血清样品要求透明、不能溶血和腐败变质。家禽血清量不少于0.5mL/份,家畜血清量不少于1mL/份。采集的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样品中应加入含有8—10mL的细胞培养液(Hanks液、DMEM等)或PBS缓冲液(0.04mol/L,pH7.4)作为保存液。采集的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羊眼/鼻腔拭子、涉禽环境样品、野鸟新鲜粪便、猪粪等样品中应加入含有10%抗生素和30%甘油的PBS缓冲液(pH7.0-7.4)作为保存液。

附件19

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一)调查目的。

1.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2.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

(二)调查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组织省疫控中心根据方案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动物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狂犬病。

2.猪瘟、新城疫、布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3.疯牛病、痒病、裂谷热等外来动物疫病。

4.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5.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

6.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认真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配合省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省疫控中心开展现场调查。

2.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3.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4.省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审核。

5.必要时,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相关分中心派出专家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组织开展经济损失和防控措施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省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2.疫情解除封锁后,省农业农村厅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监测评估报告和省级专家组的审核意见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现场调查。

二、猪群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各区、县(市)至少采集5个以上以流产、死胎或高热、或腹泻为特征死亡病例的生猪血清样品和组织病料(包括脾脏、淋巴结、肺脏、肾脏、死胎、肠道内容物或粪便、耳尖等),并准确完整填写采样登记表和流行病学调查表,于4月20日、10月15日前将样品送至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再送至省疫控中心。

附件20

各区、县(市)主要动物疫病年度监测任务表

疫病种类

非洲猪瘟病原

口蹄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

猪瘟

抗体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小反刍兽疫

羊布病

区、县(市)

抗体

病原

抗体

病原

抗体

病原

抗体

病原

余杭区

400

250

50

900

90

200

50

12

350

350

800

临安区

550

400

40

1200

120

350

50

25

500

500

3000

萧山区

650

400

60

1200

120

400

50

25

500

500

5500

富阳区

600

400

40

1200

120

350

50

25

200

200

800

桐庐县

550

400

40

1200

120

350

50

25

200

200

200

建德市

550

400

40

1400

140

400

50

25

300

300

800

淳安县

400

300

40

1200

120

300

50

18

200

200

400

钱塘区

250

200

60

/

/

100

50

14

100

100

400

临平区

100

50

10

300

30

50

0

6

250

250

550

全市

合计

4050

2800

380

8600

860

2500

400

175

2600

2600

12450

 附件21

各区、县(市)主要动物疫病集中监测任务表

单位:个、份、组/次

区、县(市)

家畜采样任务

马属采样任务

禽类采样任务

监测场点数(个)

猪血清样品数

牛血样品数

羊血清样品数

猪淋巴结

牛O-P液样品数

羊鼻腔/眼拭子样品数

犬血清样品数

马属动物

监测场点数(个)

禽血清数量样品数

禽拭子样品数

血清

抗凝血

水禽

余杭区

1

/

1

20

/

35

/

/

35

10

109

109

1

2

90

90

临安区

1

2

2

20

40

70

/

35

70

*

*

*

1

1

60

60

萧山区

1

2

2

20

40

70

30

 

70

10

24

24

1

2

90

90

富阳区

1

/

1

20

/

35

30

/

35

*

*

*

1

1

60

60

桐庐县

1

/

1

20

/

35

/

/

35

*

*

*

1

1

60

60

建德市

1

1

1

20

20

35

/

35

35

*

*

*

3

/

90

90

淳安县

1

/

1

20

/

35

/

/

35

*

*

*

1

/

30

30

钱塘区

/

1

/

/

20

/

/

35

/

10

/

/

/

/

/

/

临平区

/

/

1

/

/

35

/

/

35

10

2

2

/

/

/

/

全市

合计

7

6

10

140

120

350

60

105

350

40

133

133

9

7

480

480

注:猪牛每个采样点≥20份,羊每个采样点≥35份,禽类每个采样点≥30份;口蹄疫监测任务监测场点全市牛场数量少于10个的,所有牛场均监测一次,不足的场点由羊场代替。*表示该地区采样要求按照2023年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执行。所有样品采集一式两份,于4月20日、10月15日前一份送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一份送省疫控中心。

 附件22

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5%

6%

7%

8%

9%

10%

50

37

33

30

26

24

21

100

59

49

42

36

30

26

150

72

59

48

40

34

29

200

82

65

53

43

36

30

250

90

70

56

45

37

31

300

95

73

58

46

38

32

350

100

76

59

47

39

32

400

103

78

60

48

39

32

450

106

80

61

49

39

33

500

109

81

62

49

40

33

550

111

82

63

50

40

33

600

113

83

64

50

40

33

650

115

84

64

50

41

33

700

116

85

65

51

41

33

750

117

86

65

51

41

34

800

118

86

65

51

41

34

850

119

87

66

51

41

34

900

120

87

66

51

41

34

950

121

88

66

52

41

34

1000

122

88

66

52

41

34

1100

123

89

67

52

42

34

1200

125

89

67

52

42

34

1300

125

90

67

52

42

34

1400

126

90

68

53

42

34

1500

127

91

68

53

42

34

1600

128

91

68

53

42

34

1700

128

91

68

53

42

34

1800

129

92

68

53

42

34

1900

129

92

69

53

42

34

2000

130

92

69

53

42

34

注:按照预期抗体合格率90%,95%置信水平,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23

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头只)

1%

2%

3%

4%

5%

50

49

46

41

35

30

100

95

83

67

54

43

150

139

113

87

65

50

200

181

140

101

73

54

250

220

162

112

79

57

300

258

181

121

83

59

350

294

199

129

87

61

400

329

214

135

89

62

450

361

227

140

91

63

500

393

239

145

93

64

550

423

250

149

95

65

600

452

260

152

96

66

650

480

269

155

98

66

700

506

277

158

99

67

750

532

284

160

99

67

800

557

291

162

100

67

850

580

297

164

101

68

900

603

303

166

102

68

950

625

309

168

102

68

1000

646

314

169

103

69

1100

687

323

172

104

69

1200

724

331

174

105

69

1300

760

338

176

105

70

1400

793

345

178

106

70

1500

824

350

179

106

70

1600

853

355

180

107

70

1700

881

360

182

107

70

1800

907

364

183

108

71

1900

931

368

184

108

71

2000

955

372

185

108

71

注:预期病原学阳性率5%,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杭农办〔2023〕10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2023年杭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9) 法规动态 (2748)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5.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