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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 (新政发〔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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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4 14:04:4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品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的追求,是供给侧和需求侧升级的方向。“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品工程”)旨在通过产业产品培育,以联盟认证形式,对符合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的地方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形成集质量、标准、服务、信誉、效益为一体,市场和社会公认的区域公共品牌。为推动“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促进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特色产品质量提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21〕93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生效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品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的追求,是供给侧和需求侧升级的方向。“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品工程”)旨在通过产业产品培育,以联盟认证形式,对符合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的地方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形成集质量、标准、服务、信誉、效益为一体,市场和社会公认的区域公共品牌。为推动“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促进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特色产品质量提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推动新疆产品向新疆品牌转变,推动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新疆特色产品、优势产业整体品牌形象和竞争力,助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牢固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引导、政策推动,营造共建共享的品牌环境。

公平自愿,开放有序。坚持企业自愿,认证标准与实施规则协调统一,营造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标准引领,以质取胜。以质量为核心,加强“新疆品质”高标准体系建设,依靠质量创造市场竞争优势,增强区域公共品牌核心竞争力,营造质优质稳的质量环境。

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瞄准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根据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营造创新创造的发展环境。

(三)总体目标

力争用5年的时间,着力构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培育一批品牌形象突出、国内先进、质量水平一流,具有我区特色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实现新疆特色产品生产标准化、产品品质化、销售品牌化,“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显著提升,“新疆品质”产品成为促进我区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助力乡村振兴、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到2025年,逐步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完善“新品工程”工作体系,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社会认同的“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评价体系;

——制定一批国内一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疆品质”标准,形成体现新疆产业特色、符合新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疆品质”标准体系;

——培育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市场知名度高、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

——形成一批品质优良、美誉度高、竞争力强,能够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新疆品质”产品;

——打造一支爱疆建疆、高素质的产业技术人才和品牌建设研究专业人才队伍。

到2035年,“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产品质量大幅提升,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区域品牌前列,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公共品牌。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新疆品质”标准体系

推动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新疆品质”高质量标准体系。制定“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新疆品质”标准在创新性、先进性、带动性和责任性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区域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林果、馕、葡萄酒、旅游、纺织服装等研究高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按行业职能分工研制形成关键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疆品质”产品认证标准。由自治区发布“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目录,引导相关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自治区有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

(二)建立“新疆品质”认证体系

按照统一认证产品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认证标志、统一认证监管等要求,建立“新疆品质”认证体系。自治区统一组建由认证机构、标准化机构、检测机构等为成员的“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设计确定认证标志,制定发布认证标志授权使用管理规定、认证实施规则和工作制度模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开展“新疆品质”认证工作。加强“新疆品质”认证的国际交流与互认,推动新疆特色产品“走出去”。(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海关)

(三)建立“新疆品质”市场主体培育体系

按照品质优异、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要求,推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创新,实现品质提升、产业发展的融合互动。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重点支持企业、现代产业集群为主体,梯次选择一批企业为培育对象,逐步实施“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工程,促进企业加大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形成一批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引导企业自愿申报“新疆品质”认证,积极支持企业加大建设投入,追求卓越质量,提升产品品质,提高品牌培育能力。鼓励市场力量参与“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建设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供质量管理、品牌评价、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林业和草原局、供销社联合社,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四)打造“新疆品质”品牌形象

围绕自治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以自治区重点抓好的“十大产业”为重点,推动新疆产品和服务高端化、品牌化,努力将“新疆品质”打造成代表新疆产业集群的知名品牌。发挥援疆资源优势,积极对接产业援疆项目,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加强研究论证,不断提升“新疆品质”的内涵,完善品牌培育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产业优势,加快与主导产业融合,推进产业提质增效,开展“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规划建设。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新疆品质”品牌宣传周等活动,讲好品牌故事,传播品牌发展理念,积极开展品牌宣传,不断提高“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知名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联合社,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五)加强“新疆品质”营销推介

实施“新疆品质”产品展示主题活动、展销中心、连锁店、主流超市、电商平台、产品进景区等多渠道营销网络建设,创新线上线下营销方式。依托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建立“新疆品质”产品网上商城,并支持地方和企业依托“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打造专业垂直电商平台,推动“新疆品质”产品便捷进入平台,实现线上销售。依托新疆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销售网点,多形式举办展销会、体验式消费、专业推介会、高峰论坛等主题活动,推进在全国、特别是援疆省市设立集展示、订货、体验、销售为一体的“新疆品质”产品展销中心、品牌连锁店等,组织“新疆品质”产品整体打包进入主流超市或设立销售专区、店中店,使其成为宣传推介、配送营销“新疆品质”产品的重要窗口。抓住“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机遇,以“新疆品质”品牌形象塑造传播为动力,以认证交流互认为契机,进一步开拓外向型市场。(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工商联、供销社联合社、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六)强化“新疆品质”品牌保护

加大对“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保护力度,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台相关保护政策。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大对“新疆品质”获证产品的监管力度,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新疆品质”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新疆品质”电商质量监督机制,规范电商平台管理。加强对“新疆品质”认证活动的监管,每年进行专项抽查,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新疆品质”认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质量诚信建设力度,将“新疆品质”产品监督抽查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记入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对“新疆品质”标准研制、认证、咨询机构评价反馈机制,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开展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建设“新疆品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产品质量提升、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服务、电商、标准计量、培训咨询、产品质量追溯等功能一体化建设,形成资源、技术、人才与信息共享合力,提供面向企业、产业、区域,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需求服务,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科技创新、开拓市场、打造品牌提供信息咨询、战略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自治区“新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新品工程”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

(二)完善制度供给。各地(州、市)要结合实际,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产业特色,研究制定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新品工程”指导意见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分年度、按计划、有步骤地参与和推动“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强化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发挥职能优势,形成打造“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级财政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实施。自治区各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向推进“新品工程”成效明显的地(州、市)、县(市、区)和企业倾斜。支持“新疆品质”品牌推广应用,鼓励“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项目。支持“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走出去”,按相关规定给予外经贸发展相关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向符合融资条件的“新疆品质”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在新疆登记注册,实现卓越绩效管理的“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新品工程”工作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质量工作考核,作为衡量质量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参考指标。加强对全区“新品工程”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督查,促进“新品工程”规范化建设。

(五)建强人才队伍。鼓励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面向企业的品牌建设研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与“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发展相关的学科专业,培养品牌研究相关人才。加快培养服务自治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争取国际和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落户新疆,为“新品工程”提供智力支持。鼓励“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加大对“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力度。注重总结、推广“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培育“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的成功案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的企业迈入“新疆品质”先进行列,使“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的活力在全区各地充分涌流,促进质量效益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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