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企业标准(化)总监知多少

原创 | 企业标准(化)总监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4 16:25:5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7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目前,多个省份提出了“企业标准总监”或“企业标准化总监”的概念,对企业标准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发布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将标准总监制度纳入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中。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目前,多个省份提出了“企业标准总监”或“企业标准化总监”的概念,对企业标准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发布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将标准总监制度纳入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中。

那么,“企业标准总监”或“企业标准化总监”到底是做什么的呢,是不是只负责制修订企业产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呢?食品伙伴网经过梳理各省份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标准,就企业标准(化)总监的定义、企业标准(化)总监设立的意义、任职要求以及工作职责等进行了归纳,以方便大家理解,并提高对企业标准化管理的重视。

01 企业标准(化)总监的定义

参考安徽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总监工作指南》(DB34/T 4348-2022),企业标准总监是由企业聘任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第一管理人。

其中的“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可见,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也包括标准的实际应用。

02 企业标准(化)总监设立的意义

建立企业标准(化)总监制度,能够促进企业落实标准化工作,及时跟进最新的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为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提供基础保障;能够为企业优化工作流程,推进科技与标准创新互动提供基本条件;是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的前提,为提高企业行业话语权及行业引领地位奠定基础;为企业获批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提供有力保障,助力企业获批科技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

03 企业标准(化)总监的任职要求

从上海、安徽等省份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来看,企业标准(化)总监的任职要求大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应具有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学历背景,或者取得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标准化相关工作岗位经历;

(2)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标准化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水平;

(4)了解与业务工作相关的生产、技术、经营及管理状况和从事工作的专业技能。

04 企业标准(化)总监的工作职责

企业标准(化)总监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方针目标进行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

(2)及时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负责企业标准制修订统筹管理;

(5)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实施和改进;

(6)推动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

(7)推动建立企业创新成果标准化转化机制,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8)协调开展质量认证等工作;

(9)组织企业标准化人员的教育培训,代表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等。

结语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递进式层级,鼓励企业实施企业标准总监制度。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器、助推器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企业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相融合,才能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