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合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合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2 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统筹应急资源,调度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和指导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市信访局、庐州海关,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等处置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外事外侨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等处置以及调查处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事故舆情监测、有害信息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所属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等处置以及调查处理。
市经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帮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社区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等处置以及调查处理。
市司法局:负责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等处置以及调查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等处置以及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义务。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与应急演练工作;按需求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市级响应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环节和食品相关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开展卫生监督学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市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市林园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信访局:负责组织、指导处理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件。
庐州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医疗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庐州海关等部门参加,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专家参加调查。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处置和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需要追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将相关调查结果及追责意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庐州海关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事发地县区及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并采样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必要时市公安局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事故中出现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县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从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评估事态,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须严格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6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舆情监测、风险监测等各项制度,多渠道收集、分析本地区、本领域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信息沟通平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发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2.2 预警发布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四级预警经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报请县级政府同意后发布;三级预警经县级政府或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风险评估达到一级或二级预警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方式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县区、市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县区、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应急控制措施,并公布应急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组的意见,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省、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4.2 责任报告主体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5)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内容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0”、“12345”投诉举报或求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4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接报途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续报,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
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应急联动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的县区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核定事故级别,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紧急医疗救援,调配辖区内应急物资和医疗机构等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抢救受害人员;
(2)立即核查和询问受害人员,初步排查事故性质,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或者贻误其他应急处置。
(3)保护事发现场,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监督学调查,分别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用具、剩余和留样食物,以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调味品和添加剂等样本,立即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4)核查事发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或者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及相关产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封存、登记保全、召回和停止经营等,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
(5)实施动态监测和舆情监控,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必要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7)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做好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8)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9)其他必要的措施。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6.1.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给予必要的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6.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市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1.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上级指挥机构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1.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上报有关情况,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由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上级指挥机构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2 响应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救治受害人员。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紧急救治,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调查事发原因,预测事故后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样本进行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学调查,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开展检验检测,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控制、成品存放和销售流通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监督学调查结论,查找事发原因和发展趋势,就科学救治和有效控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等,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3)控制事态发展。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划定食品安全事故的波及范围,核查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和流向,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实施人员隔离,控制危害源扩散,及时处置隐患;市场监管、农业、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实施清理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危害源。
(5)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6)保障经费物资。启用市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涉事县区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9)根据流行病学和卫生监督学的调查结论,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专家研讨分析,及时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10)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负责。
(11)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12)其他必要的措施。
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3.1 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6.3.2 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3.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按事故级别分别报省、市、县级政府(管委会)和食安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处置等技术研发,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化手段,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产品抽样应急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按规定列入同级部门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5〕96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分级 | 分 级 标 准 |
特别重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 |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 |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 |
(4)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
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 |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
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