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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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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2 09:56:17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次数:3061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3-01-01 生效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pdf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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