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要求,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09〕19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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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