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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豫环办〔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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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28 09:42:56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5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再次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豫环办〔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12-27 生效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域督察办、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再次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pdf

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行下载)

2022年12月27日

主办: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督办: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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