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理一理食品标签上有关责任方的标识要求

原创 | 理一理食品标签上有关责任方的标识要求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6 13:26:4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4217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业务合作形式逐渐多元化,食品标签上通常会标注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那么体现在食品标签上的责任方应该怎样正确规范地标注呢?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几种生产销售方式的标注形式,供大家参考。

01国产预包装食品

1.1 自产自销的模式

关于自产自销模式,此时生产方是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主体,既是生产方也是销售方,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即可。引导词可以标注“生产者”“生产商”或“制造商”等。

1.2 委托生产的模式

委托加工(生产)的合作模式多样,可根据实际合同中的约定形式在标签上进行标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条款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但是应注意不同的地区会有额外的要求,企业也应符合其规定。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对于委托加工标注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名称的引导词没有强制要求,可以标注“委托方、受委托方”、“委托商、受托生产商”等,如果有多个受委托方,应该一一标注,标注要求真实清楚。

1.3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生产模式

GB 7718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市场上产品有的是按照集团公司出品,分公司生产的模式;有的是集团公司委托子公司生产的模式,如有确定证据,可在标签上标注“出品商、生产商”或“委托商、受委托生产商”。

1.4 分装生产模式

分装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第八条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所以可以标注“生产商”并注明分装字样,也可以标注“分装商”。

02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产品的责任主体的引导词可以是“代理商”“进口商”或是“经销商”。

03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产品的标识要求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所以生产或销售包装农产品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规定标注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

小 结

食品标签上应该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厂商名称,目的是为在需要时向消费者或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尽快定位和联系,所以各企业要正确真实标注责任方的名称等信息。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