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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计量规字〔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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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4 05:32:30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9
核心提示:为推动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计量基础和支撑作用,提升企业计量意识和计量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计量规字〔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计量基础和支撑作用,提升企业计量意识和计量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计量是指企业通过建立完善与其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加大计量投入,加强计量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强化对测量过程、测量数据的管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企业计量以及促进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计量工作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需求牵引、先进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企业计量管理,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建立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先进计量技术的研制、应用,夯实节能降耗、提质增效的计量基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企业计量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重视计量管理工作,充分认识计量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企业计量水平。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主动提升计量能力,合理配备计量设备和计量人员,强化计量管理。

第九条  企业可以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夯实计量工作基础,为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提供计量支撑。

第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并依法申请和接受强制检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非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校准的方式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公开声明、自我承诺的方式,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保证能力。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自愿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测量标准规范GB/T 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的测量设备的要求》,加强测量体系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产品研制、生产、试验、使用过程动态测量数据信息库,开展测量数据的积累、分析和应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数字化赋能。

第三章 能源与资源计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能源资源计量工作,通过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采集准确、可靠的能源资源数据,为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智慧化升级改造,建设能源计量信息化平台,开展用能数据分析和应用。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碳计量体系,推广应用碳计量实测技术和装备,为“碳足迹”报告和碳排放测算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计量支撑。

第十九条  推动“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建立计量监测体系,梯次推进用能、用煤、原材料进口端、产成品出口端等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实现用电量、用水量等关键数据的精准计量。

第四章 产业计量

第二十条  产业计量是为满足产业需求而开展的一系列计量活动的统称,包括利用测量原理、测量器具、测量方法、测量程序、测量结果为产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的活动。产业计量的目标是解决产业技术基础相关计量测试难题,产业计量的任务是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以及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头部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培育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聚焦产业发展计量测试问题,加强产业专用计量测试技术、方法和设备的研究,助推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业急需的计量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包括在线计量、远程计量和微观量、多参数等测试方法研究,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发挥自身计量技术资源和力量参与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企业与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之间的交流融合,开展重点领域、重点技术难题的联合立项、联合攻关和联合应用,建立必要的产业计量测试平台和联盟,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对接。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加强过程计量控制和管理,引导企业建立计量性设计概念,围绕关键测量参数建立参数流程图和作业指导书,协助企业加强不同阶段试验过程控制,制定全面系统的计量保证方案,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测试资源。

第五章 促进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开展企业计量典型案例推广活动,总结企业在测量体系建设、能源计量管理、产业计量发展、计量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面向省内推广应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计量数据应用示范基地、国家能源资源示范项目、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等。

第二十六条  推动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将企业计量工作作为推荐质量奖、标准领跑者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七条  培育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推广企业应用计量推动发展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发挥计量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全面提升核心产业链相关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加快先进测量技术攻关成果的落地应用,带动产业上下游融通创新,协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发挥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推动作用,推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各要素“一站式”服务进企业,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体系的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生产、研发相应计量标准或测试系统的企业承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起草任务,健全完善省内量传溯源体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积极吸纳企业计量专家,建立企业计量专业技术人才库,充分发挥计量技术人才在促进企业计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强制检定完成期限,积极使用计量电子证书、数字校准证书,提升计量公共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产业计量中心等作用,建立企业计量供需对接平台,汇聚科研院所、计量技术机构等各方力量,为企业提供计量解决方案。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企业计量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开设计量课程或者专业,加强计量职业教育。支持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共建一批计量人才技能实训基地。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计量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计量从业人员素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置计量专职岗位,建立首席计量师等聘任制度,引导企业培育一批专业知识精、业务能力强的计量技术服务队伍。鼓励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发先进计量器具、传感器、仪器仪表产品,培育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的高端品牌和高价值专利,推进产品国产化,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计量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计量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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