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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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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1 09:25:21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生产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函〔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生效日期 2022-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11月28日印发的《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2〕28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生产经营单位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4.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4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6 信息发布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避难场所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宣教培训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生产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有关部门与县(市)区、开发区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省牵头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牵头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开发区牵头组织应对。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委会转换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由市安委会相关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同。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向省政府或相关市(州)提出应急支援请求,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群众救助、社会稳定、宣传舆情、法制保障、专家支持、外事协调等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各工作组参加单位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明确并及时调整。各工作组牵头部门与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确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传达市指挥部重要指示,做好信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综合协调、调度落实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

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主要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区疾病控制和医疗保障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市内生产组织和市外协调。

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受损通信网络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主要负责损毁公路抢修、应急运力保障等工作。

群众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属地做好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和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

法制保障组:由市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管控措施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为应急决策和抢险救援提供方案和智力支持。

外事协调组:由市外事办牵头,负责应急响应有关涉外工作的协调落实。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办公室设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召集市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2.2 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和街道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社区)协助做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设立市现场指挥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如果先期派出了工作指导组,则工作指导组并入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事涉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和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属地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等)、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救援救灾部门和重点防范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涉及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续报。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1 分层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牵头组织应对,启动应急响应,市做好先期处置和各项配合工作。较大事故由市牵头组织应对,启动应急响应;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开发区牵头组织应对,启动应急响应。当事故超出县(市)区、开发区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涉及跨我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省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4.3.2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即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当发生一般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处置能力时,经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请求,或因情况敏感复杂,处置不当后果严重,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可以适时启动市级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指挥,或指定专人指挥。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与上级、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响应分级保持好衔接。

4.4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1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2 市级处置

市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采取如下(不限于)处置措施:

(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2)对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州);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后,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派出工作指导组或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7)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决定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后,明确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迅速赶赴事发地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市)区、开发区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市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与市指挥部工作组相对应,或者结合实际作出调整。

市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不限于)以下工作措施,结合形势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4.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市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6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如果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暂停救援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必要时市给予适当支持。

5.2 调查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l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给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3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4 技术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应急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5 治安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畅通,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提供应急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职责编制修订相应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级政府、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上级政府、属地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等编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上位预案衔接,结合实际编制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预案支撑文本,并强化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地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市级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协调事故处置所需市级医药储备物资。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市司法局:组织指导协调三个直属强戒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环境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城市轨道运行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协调文博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配合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救援物资参与抢险救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协调指导市属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负责直管的市直机关办公楼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市级防汛、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提供数据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撑。

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初期处置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和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指导市通信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省通信管理局做好市、县(市)区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除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及森林、草原等特殊对象以外的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长春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应急保障。

省民航机场集团: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运输保障工作。

长春铁路办事处: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长春警备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长部队或组织民兵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武警长春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武警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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