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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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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01 16:53:3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450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5号
发布日期 2022-11-01 生效日期 2022-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是指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的甜瓜(Cucumis melon L.)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削皮、去籽、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干果。

三、生产企业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甜瓜干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瓜枝孢Cladosporium cucumerinum、黄萎轮枝孢Verticillium albo-atr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原料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的原料应符合海关总署对乌兹别克斯坦输华鲜食甜瓜的要求,并来自经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的出口甜瓜基地。

七、包装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被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乌方批准的注册编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英文信息。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甜瓜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甜瓜干由XXX(具体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生产,符合中乌双方于2022年9月13日在北京/撒马尔罕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瓜枝孢Cladosporium cucumerinum、黄萎轮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疫 检验检疫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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