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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穗府办〔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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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08 11:34:44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应对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小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本市林业园林景观,维护生态、生物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市防治指挥部

(二)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专家组

(四)区人民政府

(五)应急处置队伍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职责

(二)监测区域

(三)信息共享

(四)预警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级别

(二)分级应对

(三)灾情报告

(四)先期处置

(五)分级响应

(六)响应终止

(七)信息发布

五、灾后处置

(一)灾后评估

(二)善后恢复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物资保障

(二)技术保障

(三)应急队伍建设

(四)通讯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二)宣传教育

(三)应急演练

(四)责任奖惩

八、附则

(一)术语

(二)预案管理

(三)预案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九、附件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应对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小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本市林业园林景观,维护生态、生物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3个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林造发〔2005〕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5〕166号)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林函〔2021〕20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紧急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49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政府负责。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爆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2. 属地管理。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防控机制。

3. 预防为主。全面监测预警,加强检疫,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及时发现有害生物,做出灾害预警;广泛宣传,普及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4. 快速反应。建立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快速反应机制,储备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联防联治。整合全市有害生物防控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有害生物防控信息共享、联防联治机制,统一行动,实现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效果最大化。

二、组织体系

(一)市防治指挥部。

设立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区级防治指挥部的请示和应急需要,负责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局防治指挥部)报告情况。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园林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港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警备区,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需要,按照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1.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全市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体系建设和运行,负责组织林业用地、公共绿地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 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涉及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5.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有害生物灾害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6. 市财政局:负责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经费,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7.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配合储备用地机构、土地权属单位做好储备用地和闲置土地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复绿。

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建筑工地场地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房屋建筑工程按植物检疫要求采购和使用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协助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全市公路两旁用地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按植物检疫要求采购、运输和使用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协助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10.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督导河道、水库、水务工程管辖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指导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碧道建设按植物检疫要求采购和使用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协助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11.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督导农业用地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和植物检疫工作,引导农地所有者和经营者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害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的紧急医疗救护,及时报送病例情况和统计数据。

13. 市港务局:配合林业园林部门开展港口范围(区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港口企业按植物检疫要求采购、运输和使用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协助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14.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与当地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疫情信息交流。

15. 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配合做好驻地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协调营房、通讯等基建工程按植物检疫要求采购、运输和使用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

16.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气象信息服务,及时提供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资料和未来天气情况、趋势预测信息。

17.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邮政快递企业按植物检疫要求寄递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协助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18.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绿化植物、松木及其制品。

(二)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园林局,为市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林业园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园林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市林业生物防治检疫和渔业保护区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市林业园林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联络协调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现场督导各区、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检查应急处置效果;完成市防治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三)专家组。

市防治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主要由省森林资源保育中心、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研究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市气象局等单位专家组成。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有害生物灾害需要,应及时增补、调整专家组成员。

主要职责:指导林业园林有害生物调查、评估和分析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为应急防治、灾情评估和灾后救治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意见建议。

(四)区人民政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有害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成立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治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辖区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把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应急处置队伍。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发展社会化防治队伍,建立应急防治队伍名单信息库。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职责。

市、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森防机构负责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建立有害生物监测点。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负责属地内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监测网格细化到山头地块,将监测责任落实到护林员。

(二)监测区域。

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生态保护需要,全市划定重点监测区和一般监测区。重点监测区包括:自然保护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区级以上公园及大型公共绿地,交通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其他区域为一般监测区。

(三)信息共享。

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截获外来入侵有害生物信息。

(四)预警发布。

1. 确定预警级别。区级以上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其危害程度、扩散蔓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经专家会商,提出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2. 发布预警信息。区级以上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分析评估,确认即将发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按《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发布;同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报告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级以上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增加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准备。

4. 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级别(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认。Ⅱ、Ⅲ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省林业局确认。IV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市防治指挥部确认。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I级):

(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发人类疾病传播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

(2)国家首次发现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并造成林木连片枯死面积1亩以上;

(3)有害生物连片发生面积10万公顷以上,且发生危害范围跨两个省以上。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有害生物灾害(II级):

(1)省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有害生物,并造成林木连片枯死面积1亩以上;

(2)专家组评估认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

(3)有害生物连片发生面积3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且发生危害范围跨2个市以上。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有害生物灾害(III级):

(1)省内局部地方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至新的市级行政区发生新疫情,造成林木连片枯死面积不足1亩,林木枯死3株以上;

(2)有害生物连片发生面积1万公顷以上、3万公顷以下,且发生危害范围跨2个县(区)以上。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有害生物灾害(IV级):

(1)省内局部地方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至新的县级行政区发生新疫情,造成林木连片枯死面积不足1亩,造成林木枯死3株以上;

(2)有害生物连片发生面积3000公顷以上、1万公顷以下,且发生危害范围跨2个县(区)以上。

(二)分级应对。

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认我市发生Ⅰ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省林业局确认我市发生Ⅱ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按《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接到省林业局确认我市发生Ⅲ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市防治指挥部负责应对;市防治指挥部确认发生Ⅳ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防治指挥部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由市防治指挥部负责应对;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市防治指挥部报请省局防治指挥部,按《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灾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害生物灾害可疑情况,可向当地林业园林部门报告。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为有害生物灾害后,立即将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拟采取的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可能属于Ⅰ、Ⅱ、Ⅲ、IV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局防治指挥部、市委(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

确认为Ⅰ、Ⅱ、Ⅲ、IV级有害生物灾害后,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确认为Ⅰ、Ⅱ级有害生物灾害的,要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确认为Ⅲ级有害生物灾害的,要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认为IV级有害生物灾害的,要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灾害态势、灾害面积、灾害附近环境情况、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四)先期处置。

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范围、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研判,研究确定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相关单位和应急防治队伍,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治行动,防止灾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防治指挥部动态报告灾情发展变化情况。

(五)分级响应。

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按规定启动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地区或者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认为Ⅰ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启动程序: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为Ⅰ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通知后,市防治指挥部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

响应措施: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市防治指挥部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受灾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划定、封锁疫区的建议,报请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和统一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省林业局确认为II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启动程序:接到省林业局确认为II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通知后,立即报请市防治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市防治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

响应措施:在省林业局的组织指导下,市防治指挥部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受灾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害生物危害及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报请省林业局协调处置和统一响应;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省林业局确认为Ⅲ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启动程序:接到省林业局确认为Ⅲ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通知后,立即报请市防治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林业园林局局长)启动Ⅲ级响应,市防治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

响应措施:在省林业局的组织指导下,市防治指挥部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受灾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应急响应方案措施,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害生物危害及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报请省林业局协调处置和统一响应;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 IV级响应

启动条件:市防治指挥部确认为IV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启动程序:市防治指挥部确认为Ⅳ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后,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

响应措施:在市防治指挥部的组织指导下,受灾区防治指挥部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参加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应急响应方案措施,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害生物危害及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报请省林业局协调处置和统一响应。

(六)响应终止。

有害生物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扑灭或威胁消除时,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上报市防治指挥部、省局防治指挥部。Ⅰ级有害生物灾害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结束Ⅰ级响应。Ⅱ、Ⅲ级有害生物灾害经省林业局确认,分别报请市防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市林业园林局局长)同意后,由市防治指挥部宣布结束Ⅱ、Ⅲ级响应。Ⅳ级有害生物灾害经市防治指挥部确认后,由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Ⅳ级响应。

(七)信息发布。

市防治指挥部负责统筹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Ⅰ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要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Ⅱ、Ⅲ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要经省林业局同意;Ⅳ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要经市防治指挥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新闻报道应事先经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灾后处置

(一)灾后评估。

应急结束后,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分析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应对措施和成效、次生灾害的影响程度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分析评估报告报市防治指挥部,Ⅰ、Ⅱ、Ⅲ级有害生物灾害需同时报省林业局。

(二)善后恢复。

应急结束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研究次生灾害的补救措施并组织实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导、检查,所在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应急经费,确保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防治等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根据实际,储备必要的防治药剂、药械。

(二)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充分依托科研院所,针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三)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治检疫机构。要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建立信誉好、应急保障能力强、拥有熟悉现场防治作业技能型人员的应急防治队伍。

(四)通讯保障。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应急通讯联络畅通。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加强对各区应对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检查,对各区防治有害生物灾害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督导。

(二)宣传教育。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应急处置知识。

(三)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演练与评估,提高防范和处置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四)责任奖惩。

对在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术语。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防治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园林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2015〕51号)同时废止。

九、附件
图片1.png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生物安全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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