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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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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23 17:08:32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9
核心提示: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布单位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20 生效日期 2022-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郑州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依法处置。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市局分管领导。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六个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组。

(二)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局应急办)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市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后勤保障和督促检查职能;统筹协调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和事故调查工作;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络与协调。

(三)市局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组

市局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将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细化为: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网络交易安全事件、消费安全事件等,相应成立6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组。具体职责是:制定相关专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修订完善;组织、协调相关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及具体事项;指导县(市、区)局做好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食品安全协调处牵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抽检处协同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药械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药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分别牵头,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协同配合,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网络交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交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消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12315投诉举报维权中心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消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六条  风险监测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商品质量监测、网络舆情检测、信访矛盾排查、投诉举报分析等多种途径,整合信息资源。及时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条 风险预警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接收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会商,开展风险研判。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突发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预警风险已经排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信息报告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局应急办报告。市局应急办按规定及时采取电话、传真、公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属于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市局应急办及时转交相关专项工作组进行核实和研判,由相关专项工作组起草上报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签,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由市局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省局上报。

第九条  响应启动市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局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经相应级别的审批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标准,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第十条  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要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由专项工作组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后要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科学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由专项工作组提出处置建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市局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省局上报请示。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市局新闻宣传处要会同市局应急办、专项工作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信息发布工作和舆情事件处置,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终止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终止应急响应后,市局应急办会同有关专项工作组和事发地县(市、区)局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置经过、相关损失、责任单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报告及时报送局党组或市政府。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人员保障

认真做好人员值班和备勤工作,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市局应急办工作人员、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保证全部在岗在位,同时保证充足的执法力量,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

第十五条  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第十六条  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单位、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设备的检查、维保,确保信息网络畅通。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

提高应急经费保障能力,各单位要确保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资金和所需物资及车辆等装备,保证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宣传培训

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管理知识及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并掌握应急管理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制度,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第六章 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预案演练

按照“谁编制,谁修订,谁演练”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要对本专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可以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检验各处室和单位快速响应、应急处置、统筹协调等能力。原则上每个专项预案每年都要进行演练,编制单位要主动进行,市局应急办可根据需要督促演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处置、调查等过程中,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预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案管理

(一)由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局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解释,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局党组会批准后实施。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应对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解释,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报市局党组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局应急办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可不断健全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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