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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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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7 09:51:36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逐步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鄂农发〔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生效日期 2022-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开展好我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订了《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5日

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逐步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5年时间,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全省80%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牛羊种畜场(站)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10家以上大型养殖集团(设计年出栏规模在30万头以上)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无疫小区评估。进一步推进全省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区建设,在全省重点地区探索性开展奶畜“两病”区域净化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动物疫病净化场

1.创建主体

动物疫病净化场(简称净化场)创建主体为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具备开展净化的硬软件基础,有意愿开展某一种或多种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愿意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如创建主体为种猪场、种公猪站、规模猪场,还要求须具备覆盖全场的高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2.创建启动

净化场创建须制订建设方案,同时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县、市初审通过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3.评估及管理

净化场创建工作须满一年时间,经创建主体自评达到净化场评估标准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省级评估。通过省级评估的主体,进入省级净化场储备库,由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外公布名单,并择优推荐申报部级评估。

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和《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以及省级相关要求执行。

(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

1.创建主体

动物疫病无疫小区(简称无疫小区)创建主体为畜禽养殖企业(或其子公司独立法人实体),以种畜禽场、自繁自养场或有稳定无疫小区种源或商品代供给的企业为养殖生产单元,具有相对完整的饲料、屠宰、无害化等辅助生产单元,具有健全的饲养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还须具备带烘干或者熏蒸设备的洗消烘一体化中心。构成无疫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毗邻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无疫小区内各生产单元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2.创建启动

开展无疫小区的创建主体,须按规定制订建设方案,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县、市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跨县域建设的,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按程序上报。鼓励创建主体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自行聘请专家库专家提前开展建设方案论证工作,严把无疫小区建设标准,以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在创建无疫小区的同时,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配合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制度、疫病防控、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按照要求对创建的无疫小区开展官方监管和日常监测。

3.评估和管理工作

无疫小区创建工作须满一年时间,经创建主体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评达到无疫小区标准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省级评估。通过省级评估的,进入省级无疫小区储备库,由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外公布,并择优推荐申报部级评估。

无疫小区评估和管理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省级相关要求执行。

(三)动物疫病净化区/无疫区

1.创建主体

动物疫病净化区或无疫区(简称净化区/无疫区)适合选择自然或人工屏障体系完整、能控制动物的运输及自然进出,动物来源清晰,规模适度集中连片,地理界限清楚容易管理的行政区域,至少在过去的12个月区域内没有发现规定动物疫病的感染情况,原则上至少以县级行政区为建设单元。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以企业为主导,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以政府部门为主导。

2.创建启动

各地要科学制定净化区/无疫区建设方案,由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市级审核通过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开展建设方案论证会,以制订科学合理的净化区/无疫区建设方案。

净化区/无疫区创建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性工作,与净化场、无疫小区建设相辅相成,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和小反刍兽疫等重点疫病净化区/无疫区建设,建立健全区域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区域风险评估,有计划有步骤探索重点动物疫病区域净化。

3.评估和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区/无疫区创建工作至少一年时间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评达到净化区/无疫区标准,可按照要求申请省级评估。

动物疫病净化区/无疫区评估和管理工作按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2019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省级相关要求执行。

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区评估工作按照《湖北省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区评估方案(2021年)》要求执行,管理方案另发。

三、职责分工

(一)创建主体。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以及畜禽养殖企业负责实施净化场、无疫小区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档案,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按照要求完成调查、采样任务。申请开展净化区/无疫区建设的县、市,需统筹协调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并留存档案。

(二)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及时公布、更新净化场、无疫小区名单和净化专家库名单。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建设以及评估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技术指导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编制技术手册,做好净化工作建设的官方监督、抽样监测、生物安全等技术指导;负责实施省级评估以及监督管理评估,并协助开展部级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净化培训工作。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助省级开展技术指导、部省级评估、监督监测、监督管理评估等;其中,县级相关机构要按照全程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制订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监测,建立相关档案,以便追溯可查。

(四)农业农村执法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动物疫病净化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县执法支队、大队负责做好防疫条件审查监管、动物引种隔离、调运检疫审批、染疫动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监督执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将动物疫病净化作为今后动物疫病防控的重点工作抓细抓实。省级成立湖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农村厅分管畜牧兽医工作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各市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成立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机构和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积极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协调,加强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

(二)加强政策保障。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文件要求,将监测、检测、消毒、扑杀等净化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将在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结合畜牧业发展相关政策,优先支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鼓励各地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净化区/无疫区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实施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等,优先考虑通过动物疫病净化评估的养殖场。

(三)加强技术支持。组建净化技术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重点疫病关键技术研究和集成,通过组织学习、现场指导、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做好培训指导,协调解决好建设和评估工作中的问题。鼓励各类兽医技术服务单位、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机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提供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化服务。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发动和培训指导,编制动物疫病净化培训资料,组织条件达标、意愿积极的养殖场按照要求开展净化场、无疫小区创建及申报评估工作。持续发挥已建成净化场、无疫小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养殖企业扩大建设范围,探索性开展净化区/无疫区建设。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载体渠道,大力宣传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进展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五、有关要求

1.以市州为单位,于8月22日前以正式文件(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联系人名单。

2.各地要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净化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净化工作总结。净化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措施(政策文件、净化场建设、无疫小区建设、净化区/无疫区建设、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新做法新思路)、工作成效(机制建设、资金保障、官方监督和监测、技术集成推广、科技项目支持等)、次年工作计划、问题和建议等。同时,统计一年内有意向申报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净化区/无疫区省级评估的单位,便于安排次年工作。

六、联系方式

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有关单位反馈联系。

(一)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联系人:郭一

联系电话:027-87871951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裴洁、周艳君

联系电话:027-87733252、877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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