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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泊尔青贮饲料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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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02 05:23:1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072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9号
发布日期 2022-08-02 生效日期 2022-08-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青贮饲料(haylage)是指在尼泊尔境内种植、分拣、粉碎、包装的人工栽培青贮饲料,包括青贮玉米(Zea mays)、青贮象草(Pennisetum purpureum)、青贮高粱(Sorghum bicolor)。

三、企业注册

输华青贮饲料应来自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尼方)检疫主管部门检查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尼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

输华青贮饲料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

1.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Pantoea stewartii

2.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3.甘蔗流胶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Vasculorum

4.甘蔗白条病菌Xanthomonas albilineans

5.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Goeldi (non-Chinese species)

6.长针线虫属(传毒种类)Longidorus spp. as virus vectors

7.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8.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9.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10.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11.狭叶独脚金Striga angustifolia

12.紫茎泽兰Eupatorium adenophorum

13.菲律宾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14.甘蔗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acchari

15.高粱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16.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 种植农场应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发生。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卫生。在压缩打捆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料打捆包装,确保青贮饲料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

(2)不带其他活的有害生物;

(3)不带草根、种子和其他植物残体;

(4)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

(5)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6)不带转基因成分;

(7)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2.装运前的储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 加工企业应具备机械干燥或田间干燥的设施。

4. 种植、加工及储存场所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避免被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杂质污染。

5. 运输青贮饲料的集装箱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检疫和消毒。每个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出口前,尼方应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检疫处理。经尼方检疫合格,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青贮饲料,准予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青贮饲料应随附尼泊尔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消毒或除害处理的,应注明处理指标,并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safety and Health Conditions for the export of haylage from Nepal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s of quarantine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兽医卫生证书应根据处理措施,注明以下内容:

(1)无明显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2)经过以下方法处理:

蒸汽密闭仓内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到80℃,至少10分钟;或用35%-40%甲醛溶液(甲醛气体)在密闭室内熏蒸,温度19℃以上,至少熏蒸8小时;或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或者,(3)在获准出口前,已储存至少4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青贮饲料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泊尔青贮饲料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泊尔青贮饲料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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