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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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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7 14:13:3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40
核心提示: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0年我厅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20〕25号
发布日期 2020-02-13 生效日期 2020-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0年我厅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是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市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支持,确保监测计划按时按质实施。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检任务单位和人员,并于3月10日前将《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联系表》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抽样品种、抽样单填写和工作纪律、检测等有关要求,确保抽样工作规范有序。有市级饲料监测经费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与我厅的监测计划进行对接,制定本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二、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各承担单位要根据本监测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分析材料。对已经完成市本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单位,可将检测任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但抽样任务不得委托。要合理确定抽样时间、地点和对象,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要严格遵守《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监测人员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涉及外省的,应同时通报相关省饲料主管部门和我厅畜牧与饲料处,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我厅将对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不及时发送不合格检验报告、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以及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

我厅将把饲料监测工作完成质量列入2020年绩效考核(100%完成率及对不合格品生产经营企业的100%查处率)。各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依法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并及时向我厅畜牧与饲料处报送查处情况(不合格检验报告为区外市或县级质检机构发送的,还应及时反馈给该市或县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同时对该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监测。报告、查处、反馈不及时的,我厅将进行通报。

抽样及检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畜牧与饲料处或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5829768,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人:韦良云、刁培渊,联系电话:0771-3934595、0771-3130234,电子邮箱:gxsysl@163.com。

附件:1.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 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 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2020年我厅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重点监测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监测黄曲霉毒素B1、重金属等卫生安全指标,反刍动物和动物源性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应对突发事件监测和开展预警监测。全年计划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1700批次。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一)监测地区、监测对象。

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二)监测产品种类、数量。

全年计划监测1050批,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六个类别。其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1:2;饲料原料,包括动物源性饲料、植物性饲料。各承担单位监测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测样品由各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负责抽样,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2。

(三)监测项目。

1.配合饲料:粗蛋白、铅、镉、铜、锌。生产环节抽取的样品加测黄曲霉毒素B1。

2.浓缩饲料:粗蛋白、铅。生产环节抽取的样品加测黄曲霉毒素B1。

3.饲料原料:

肉粉、羽毛粉、血粉:粗蛋白。

鱼粉:粗蛋白、镉。

肉骨粉:粗蛋白。

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球粉:粗蛋白。

豆粕、菜粕、大豆浓缩蛋白、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DDG、产朊假丝酵母蛋白:粗蛋白。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铅。

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铅、维生素(维生素A、维生素E)或氨基酸(赖氨酸、蛋氨酸)一项。

维生素类添加剂(含氯化胆碱):主含量。

矿物元素类添加剂:主含量、铅。

其它添加剂:主含量、铅。

(四)抽检依据。

1.抽样、送样要求。

1.1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1.2 对进口饲料产品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附件3)。

1.3 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对被抽检标示生产单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无有效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的抽样原则报告当地饲料主管部门查处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抽样检测;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

1.4 在生产环节抽样应全覆盖本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每个生产企业抽样每个类别不超过2个批次(尽可能涵盖不同动物品种、不同生长阶段及产量大的;其中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涵盖每类产品,每类产品抽样不超过1个批次。重点跟踪抽检和年产量10万吨以上抽样每个类别不超过3个批次。一年内不应在同一地点重复抽样,不合格结果或投诉、举报等除外。

1.5 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时,保质期应至少还有20天(含20天)以上。

2.检测方法。

GB/T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l3080  饲料中铅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17480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3885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

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7817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7818  维生素预混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7812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HG/T2941 饲料级氯化胆碱

饲料添加剂的指标按其执行标准的检测方法检测。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2.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配合饲料的铜、锌纳入综合判定。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二、饲料产品违禁添加物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550批,以监测饲料中“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添加物为重点,重点监测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各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负责抽样。

(一)产品种类。

猪、禽、水产、肉牛(羊)饲料(含精料补充料、自配料)。

(二)监测项目。

育肥猪、肉牛(羊)饲料: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齐帕特罗、氯丙那林、特布他林、西马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克仑普罗、班布特罗、妥布特罗。

禽饲料、水产饲料:氯霉素。

猪饲料、禽饲料:洛克沙胂、卡巴氧。

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饲料测喹烯酮、土霉素。

每批样品选做一类药物。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所抽样品。

(三)抽检依据。

1.抽样要求: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2.检测方法:上述违禁添加物的筛选可先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试纸条等快速方法筛查,阳性样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认检测:

农业部1063号公告-6-2008  饲料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8381.9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21108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146  饲料中洛克沙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判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第1519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68号公告)、《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判定原则:禁用添加物以确认检测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该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三、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例行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50批,以我区牛羊养殖小区和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各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负责抽样。

(一)监测对象。

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以及牛羊养殖场(户)。

(二)监测的产品种类。

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鱼排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球粉等动物源性饲料。

(三)监测项目。

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

(四)抽检依据。

抽样要求: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执行。有证据证明在牛羊饲料中添加使用了乳及乳制品的,不予抽样。

检测方法: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 》(GB/T20190)。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判定原则: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检出限),则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抽取的饲料样品。

四、应急与预警监测

监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中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50批次,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抽取的饲料样品。检测方法先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筛选,如有超过《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规定限量的,采用《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2071)、《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30956)、《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NY/T 1970)、《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30957)确证。

如果年度发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配合开展督查和增加监测项目,则预警监测更改为应急监测,任务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经费安排

2020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列入本年度我厅部门预算,并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抽样、检测承担单位。

六、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的总体情况等。

(二)当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

(三)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检测结果比较,以及与前5年监测结果的比较分析。

(四)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五)按规定填写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附件5)。

七、时间安排

(一)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检机构收到受检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复检的,应与申请方共同确认留存样品的有效性后实施复检。微生物指标不接受复检。

(二)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各检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本级农业农村局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水农业农村局,对涉及外省的,还应通报相关省饲料主管部门,并上报我厅畜牧与饲料处。各监测单位应做好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的确认登记工作。

(三)各检测机构,柳州市、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对检测单位的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对全区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11月20日前将汇总材料报送我厅畜牧与饲料处。

八、联系方式

抽样及检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畜牧与饲料处或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

(一)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5829768,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二)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人:韦良云、刁培渊,联系电话:0771-3934595、3130234,电子邮箱:gxsysl@163.com。

附件:1.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2.2020年各市抽样任务分配表

3.2020年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

4.2020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5.2020年不合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联系表

附件1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组织实施单位

检测单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饲料中违禁添加物监测

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

源性成份监测

预警监测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

数量(批、份)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150

550

50

50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50

/

/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100

/

/

/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

/

/

/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50

/

/

/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

150

/

/

/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百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

/

/

/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动物产品和饲料兽药检测中心

50

/

/

/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河池市饲料兽药监察所

100

/

/

/

合计

1050

550

50

50

 

附件22020年各市抽样任务分配表

抽样单位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植物源性

饲料原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牛、羊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合计

送样时间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2

15

5

10

28

10

140

5月20日前、10月10日前各半

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2

5

3

6

8

2

66

5月1日前、9月10日前各半

桂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2

4

3

6

0

1

56

5月1日前、8月10日前各半

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25

2

2

0

0

0

29

7月30日前

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7

5

2

4

0

4

52

5月1日前、8月10日前各半

防城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7

2

2

2

1

0

44

9月10日前

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6

5

2

4

0

2

49

5月1日前、9月10日前各半

贵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2

5

3

6

0

2

68

5月1日前、10月20日前各半

玉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7

4

3

6

0

2

62

5月1日前、8月10日前各半

百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5

2

2

0

0

0

29

5月1日前

贺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5

3

2

2

2

0

34

5月1日前

河池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5

3

2

0

5

0

35

5月1日前

来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5

2

2

0

1

0

30

5月10日前

崇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5

3

2

0

1

0

31

10月20日前

合计

515

60

35

46

46

23

725

 

备注:1.生产、经营、养殖环节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1:2。

2.养殖环节猪(肉牛羊精料补充料)、禽、水产配合饲料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2:1。

3.在送样时间前可分批送样,但需确保有效期符合要求(7、8、9、10月份送样的不能提前到上半年)。

4.此表样品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测。

附件62020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联系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责

       

管理部门分管领导

       

联络员

       

具体抽样单位分管领导

       

具体检测单位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电话:

附件2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原则。

1.承担监督抽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抽样单位)应对被检市(区、县)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分布情况进行调研。根据当地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结合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要求,确定抽样地点及被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以下简称被检单位)。抽取样品应考虑到大、中、小型企业的比例,要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抽样。

3.抽样单位应当独立或与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已实行饲料质量监督执法和检测职能分开的市,可以委托同级饲料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抽样。

4.对实行行政许可的产品,抽样前应首先对行政许可证明、产品标准和标签等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报告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查处,并不再抽样检验,该企业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抽样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实施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

(2)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抽样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抽样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证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防止样品变质。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应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三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并封签后,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三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及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移交检测单位。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7)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检。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上一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及时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并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监督检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规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1.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后,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

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2.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使用的粉碎机等设备应认真清洗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保证不对下一个样品造成交叉污染。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内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检测单位完成检验后应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到被抽检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应以特快专递将检验报告发送到被检单位,在经营或使用企业(户)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在发送检测报告的同时,应告知异议处理程序。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动物尿液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检测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复检的,应与申请方共同确认留存样品的有效性后实施复检。微生物指标不接受复检。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检测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本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对涉及外省的,还应通报相关省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各检测单位应做好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的确认登记工作。各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二)承担监督抽样、检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协助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各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各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外省、市饲料监测机构发送的不合格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后,应依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同时对该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监测。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检测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客观。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检测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监测结果分析和总结。

(三)各市检测单位应在监测计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四)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应加强对监测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及时开展相关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按监测要求汇总、分析数据,及时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所有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以及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饲料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有偿活动,不得向企业颁发饲料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检测结果和被检单位信息只能由任务下达部门发布。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抽样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承担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报告,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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