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1〕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7 13:49: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42
核心提示: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02-20 生效日期 2021-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是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支持,确保监测计划按时按质实施。要落实分解抽检任务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和工作纪律等要求,确保抽样工作规范有序。有市级饲料监测经费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与我厅的监测计划进行对接,制定本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二、提高监测质量。各承担单位要根据本监测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上报总结分析材料。对市本级检测机构整合的单位,可将检测任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但抽样任务不得委托。要合理确定抽样时间、地点和对象,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要严格遵守《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2),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涉及外省的,应同时通报相关省饲料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保证监测结果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我厅将对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不及时发送不合格检验报告、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以及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依法依规查处。各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要组织执法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处,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报送查处情况,同时对该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监测。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5829768,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附件:1.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2021年我厅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重点监测在饲料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卫生安全指标和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应对突发事件和开展预警监测。全年计划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1700批次。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一)监测地区和对象。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二)监测类别和数量。全年计划监测1050批,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共六个类别。其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1:2;饲料原料,包括动物源性和植物性饲料。各承担单位监测任务见附表1。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测样品由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样,抽样任务见附表2。

(三)监测项目。

1.配合饲料:粗蛋白、铅、镉、铜、锌。

2.浓缩饲料:粗蛋白、铅。

3.饲料原料:肉粉、肉骨粉、水解羽毛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球粉、豆粕、菜粕、大豆浓缩蛋白、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DDG、产朊假丝酵母蛋白检测粗蛋白;鱼粉检测粗蛋白、镉。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铅。

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铅、维生素(维生素A、维生素E)或氨基酸(赖氨酸、蛋氨酸)一项。

饲料添加剂:主含量、铅。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主含量。

(四)抽检依据。

1.抽样、送样要求。

1.1按照《饲料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

1.2对进口饲料产品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附表3)。

1.3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送到检验单位时,保质期应不少于20天,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对被抽检标示生产单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应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的抽样原则报告当地农业农村局查处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再抽样检测;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

1.4在生产环节抽样应全覆盖本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每个类别不超过2个批次。重点跟踪抽检上一年国家及自治区通报不合格的和被投诉、举报的企业。

2.检测方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8-2010 维生素预混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246-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饲料添加剂主含量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标准、饲料标签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饲料标签、《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3)保质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2.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二、饲料产品违禁添加物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550批,以监测饲料中“瘦肉精”、喹烯酮等违禁药物添加物为重点。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样。

(一)产品种类。猪、禽、水产、肉牛(羊)饲料(含精料补充料、自配料)。

(二)监测项目。育肥猪、肉牛(羊)饲料: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齐帕特罗、氯丙那林、特布他林、西马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克仑普罗、班布特罗、妥布特罗。其他饲料: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杆菌肽锌、硫酸黏杆菌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

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所抽样品,每批样品选做一类药物。

(三)抽检依据。

1.抽样要求:按照《饲料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2.检测方法:上述违禁添加物的筛选可先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试纸条等快速方法筛查,阳性样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农业部1063号公告-6-2008 饲料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726-2003 饲料中杆菌肽锌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6-2014 饲料中硫酸黏杆菌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2号-2-2020 饲料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的测定。

农业部2483号公告-8-2016 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4-2014 饲料中氟喹诺酮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2.判定原则:确证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方法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方法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三、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例行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40批,以我区牛羊养殖小区和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样。

(一)监测对象。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以及牛羊养殖场(户)。

(二)监测的产品种类。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肉粉、肉骨粉、水解羽毛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球粉等动物源性饲料。

(三)监测项目。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抽取的饲料样品。

(四)抽检依据。

抽样要求:按照《饲料采样 》(GB/T 14699.1-2005)执行。有证据证明在牛羊饲料中添加使用了乳及乳制品的,不予抽样。

检测方法:《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GB/T 20190-2006)。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判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判定原则: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方法检出限),则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四、应急与预警监测

(一)监测10批次饲料原料动物油脂,检测粗脂肪、不皂化物、酸价、丙二醛。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样品由动物油脂生产企业所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取一批样品于2021年6月30日前送样。检测方法采用《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GB/T 6433-2006)、《油脂类饲料原料中不皂化物的测定 正己烷提取法》(NY/T 3804-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29-2016)、《饲料中丙二醛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8717-2012)。

(二)监测30批次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抽取的饲料样品。检测方法先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筛选,如有超过《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规定限量的采用《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2071-2011),《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30956-2014),《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NY/T 1970-2010),《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30957-2014)确证。

(三)监测20批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恩拉霉素、黄霉素、维吉尼亚霉素非法添加物。监测样品可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所抽样品。

(四)如果年度发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配合开展督查和增加监测项目,则预警监测更改为应急监测,任务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预警监测样品不向样品来源单位发送检验检测报告。

五、其他要求

(一)复核检测。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检机构收到受检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复检的,应与申请方共同确认留存样品的有效性后实施复检。复核检测样品超过保质期、逾期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的,不予复核检测。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各检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本级农业农村局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对涉及外省的,还应通报相关省饲料主管部门,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检测机构应做好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的确认登记工作。

(二)经费安排。202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列入本年度我厅部门预算,并分别下达到各市农业农村局。

(三) 信息报送。各市农业农村局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将监测工作联系信息(附表4)报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总结(附表5)及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6)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的监测总结(包括整体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六、联系方式

抽样及检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联系人:刁培渊、韦良云,联系电话:0771-3130234、3934595,传真:0771-3942564,电子邮箱:gxsysl@126.com。

附表:1.202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2.2021年各市抽样任务分配表

3.2021年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

4.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联系表

5.202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21年不合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

   23号附表1-6.docx

   桂农厅发〔2021〕23号 附件2: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doc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