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应急〔2022〕133号)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应急〔2022〕1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2 03:13:57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465
核心提示: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应急〔2022〕133号
发布日期 2022-07-21 生效日期 2022-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0-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豫应急 〔2023〕103号)

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12号)要求,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压紧压实“三个必须”监管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19〕8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5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事项,由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75号)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6万元计算。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并约定奖励领取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举报事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接到跨区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查处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也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查处完成后由行为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奖励。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和管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领取奖金。举报人采用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

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奖信息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

第十六条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19〕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docx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br>《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71)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