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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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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9 17:10:06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35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3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2〕111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生效日期 2022-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3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2022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3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上海市域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部级监测任务

1.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检1次,每次抽取57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114批次。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覆盖全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

样品检测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铅、铬、汞和砷。其中,所有样品均需开展黄曲霉毒素M1和β-内酰胺酶的监测,总样品量的20%开展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铅、铬、汞和砷 7 项指标监测。

2.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10月前完成抽检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包括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和体细胞。

(二)市级监测任务

1.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84批次,检测672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砷、铬、铅、汞。

2. 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84批次,检测210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包括亚硝酸盐、四环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阿莫西林、氯唑西林、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氨苄西林、庆大霉素、林可霉素、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和体细胞。

3.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1次以上。全年计划抽取样品42批次。

检测项目包括磺胺类药物(磺胺脒、甲氧苄啶、磺胺素嘧啶、磺胺醋酰、磺胺嘧啶、磺胺吡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嘧啶、磺胺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氧嗪、磺胺甲二唑、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氯达嗪、磺胺多辛、磺胺甲鯻唑、磺胺异鯻唑、磺胺苯酰、磺胺地索辛、磺胺喹沙啉、磺胺苯吡唑和磺胺硝苯23种)、金黄色葡萄球菌、碱性磷酸酶、乳过氧化物酶。

4.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监控与保障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每天开展脂肪、蛋白质、冰点、体细胞、菌落总数共5项指标检测,累计全年7665批次样品;每旬开展黄曲霉毒素M1、抗生素残留、亚硝酸盐、嗜冷菌共4项指标检测,累计全年756批次样品。

三、监测方式

部级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委托有关质检单位承担,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生乳国标指标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为抽样检测;市级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为抽样检测。

(一)现场检查

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共同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二)抽样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4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1份用于结果复核。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与判定要求》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要协助各任务承担单位做好抽检相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要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市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并分别于6月、9月、12月将监测情况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各区农业农村委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三)各区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监测,确保“奶业监管平台”运行通畅。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奶站和运输车的变动情况;要严格要求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输车准运证在“奶业监管平台”中打印出证;要做好跨省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在“奶业监管平台”中备案等有关要求。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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