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岳阳、郴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规定进行。
第三条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活动,除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加强协调、提高效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等形式制定、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企合作、土地供应、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应特别注重以下政策措施和相关文件的审查:
(一)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
(二)制定公共事务管理措施;
(三)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者招标办法;
(四)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五)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六)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合同。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集中、统一招标等方式,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影响市场自主经营,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纳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范围;长沙、岳阳、郴州自贸试验片区工作纳入相应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范围。
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发挥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自贸试验区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问题。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前置性、预防性作用,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审查职责和程序。
自我审查由起草机构初审,复核机构审核,起草机构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要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或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合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需要联合会审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会商审查,协调各方意见,形成审查结论。联合会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
政策制定机关提请联合会审,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分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向相关专家、专业机构提出咨询,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就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咨询,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回复。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咨询请求,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反映或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也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以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政府网站、政策制定机关官网、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的意见具有合理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采纳。政策制定机关不能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参考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由政策制定机关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和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第三章 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政策制定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进行评估,或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由本单位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多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有关政策措施的抽查检查,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政策措施本身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和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等。抽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在抽查检查过程中被发现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