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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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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20 16:51:2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243
核心提示:2022年5月9日,印度尼西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月12日至4月22日,该国80个村庄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70013头牛,其中3496头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4号
发布日期 2022-05-20 生效日期 2022-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22年5月9日,印度尼西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月12日至4月22日,该国80个村庄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70013头牛,其中3496头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尼西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印度尼西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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